王填:拓寬營運資金來源渠道 提升資金籌措能力
聯商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的意見國辦發〔2016〕78號第十七條提出積極穩妥擴大消費信貸,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推廣至全國。但是現實中,消費金融有諸多限制,也有諸多劣勢,發展不夠順利。
1.消費金融公司資金來源渠道窄,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市場化融資限制較多,營運資金籌措是第一難題。
2.對比國外和港臺地區,我國消費貸款和信用卡呆賬核銷較為繁瑣。如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在2000年發布的統一信用分類和賬戶管理政策修訂版中,明確了對循環信用拖欠180天以上和分期付款拖欠120天以上的賬戶直接核銷處理;港臺地區信用卡公司規定延滯150~180天后即視為呆賬可直接進行核銷,賬面清零無需監管層審批核。除此之外,港臺地區還規定呆賬核銷后可以全額抵稅,且操作簡便。
3.經營范圍限制較多,業務范圍窄。
4.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利息繳納增值稅。現有稅務政策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這就意味著,欠息達90天后,從表內轉表外時,只能沖減利息收入,而不能沖減已繳納的增值稅。
消費金融公司從事的是普惠金融,資產質量不如銀行業金融機構,欠息達90天后,很難再催收回來。如不可沖減已交增值稅,則企業將一直為沒有實現的收入背上沉重的包袱。
5.核銷貸款無法稅前列支。根據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貸款損失主要有:借款人破產、死亡、失蹤、意外事故、依法被制裁、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執行、借貸雙方達成和解不足部分、抵債資產不足歸還等。而消費金融不良貸款金額較大,在實務操作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無法提供稅務要求的資料,從而導致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2)部分稅務機關對于貸款核銷,在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時,由于25號公告中沒有對消費金額進行直接明確,在實務操作中存在按應收賬款損失、或投資等方面的財產損失要求來進行報備,從而存在同種情況在不同地域不同實務操作的情況。
建議
1.拓寬營運資金來源渠道,提升資金籌措能力。近期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國家外管局原局長吳曉靈呼吁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吸收大額存款,解決消費金融公司資金來源渠道窄問題,同時也給公眾多一個安全的投資高息存款的渠道。另外,對于經營較好、定位準確的公司,建議放松資產證券化和發行金融債條件,或者允許采用其他資本市場籌資方式。
2.進一步完善核銷制度,簡化核銷審批流程。建議參照國外信用卡呆賬核銷認定標準和核銷程序進一步完善我國信用卡和消費金融公司消費貸款呆賬核銷制度。
3.提供寬松政策環境,鼓勵創新發展。互聯網消費金融剛剛興起,必將引領未來潮流,對國家經濟轉型和內需提振起著關鍵的作用,建議對這一新模式給予充分寬松的發展環境和政策環境,鼓勵先行先試,創新經營方式和產品,保持較大監管容忍度。同時進一步擴大業務范圍,如通過局部試點方式,允許做二十萬以下的新能源汽車和二手車貸款等,以發揮消費金融公司助力消費升級的優勢。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針對普惠金融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明確貸款核算的資產損失扣除操作指南等,以促進普惠金融的大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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