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出臺 需要注意6個關鍵
注: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辦法里對于店鋪實名制、消費者七日內退貨、禁止刷評價,以虛構交易提升商業信譽等都做了具體的規范。看上去,每一條都關乎商家經營。那在這部管理辦法中,有到底有哪些值得商家注意的地方呢?接下來就看看專業法律人士的解讀吧。
今年的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會有一部電商新規正式實施,就是最近工商總局發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
考慮到辦法的制定者工商總局是網絡經濟領域監管職能最寬泛的部門,加之這又是一部專門針對網絡交易制定的規范(從辦法的名字也看得出來),所以網商朋友們還是要給予充分的重視。
當然,讀條文是件辛苦的事情,筆者在此幫助大家做個梳理,并對其中的要點給出提示和建議。
一、關于注冊登記
天網小貼士:自然人網商實名制,其他網商注冊登記
由于工商注冊登記直接關系到納稅的問題,所以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一直受網商關注。根據辦法第七條,網絡交易從業者,如果是自然人,必須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且向平臺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實名制),但并不強制工商登記(辦法規定“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而對于自然人以外的主體,則應當辦理工商登記。
二、關于電子憑證
天網小貼士:電子形式的發票等憑證今后將應用,并成為糾紛憑證
辦法規定,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網商可以電子形式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包括電子發票,這些電子憑證可以作為消費者投訴的依據。這一規定符合電商無紙化的趨勢,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經營成本,但同時也意味著網商今后出具類似電子憑證要更加謹慎,因為這些憑證也構成了法律上有效的約束和證據。
三、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
天網小貼士:修改或者優化原有的退款退貨流程是接下來網商必須完成的任務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網購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當然,辦法也規定了例外情形,消費者定作、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這四種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更為關鍵的是,辦法還規定了無理由退貨的前提就是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滿足條件的,商家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款。
不必多說,這條規定對網商的影響是非常之大的,而且還有另外一部同樣會在3月15日實施的效力更高的法律——最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此做出了同樣的規定。這兩個條文使得“七天無理由退貨”作為原來只有部分商家自愿提供的服務,現在成了一項所有網商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可以預見到,辦法生效后,商家會面臨比之前更多的非正常退貨(故意購買使用之后退回的情況),這一點商家要做好足夠的準備。另外,在退回的貨物是否完好的問題上,法律尚無細致明確的標準,一般業內比較認可的標準是“不影響二次銷售”,但不同商品二次銷售的標準有不一致,例如消費者退回的衣服上雖然保留了原有的吊牌,但留下了香水味道,就可能影響二次銷售。因此糾紛肯定是難以避免的,這方面商家最好提前最好聲明告知消費者。
多說一句個人看法,有人會覺得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對線上線下實施區別性對待,而且賦予消費者過分的權利,加重了網商的義務。但筆者認為,在用戶體驗至上的互聯網環境下,賦予消費者更大的決定空間并非壞事,這會使得消費者更加放心的參與網購,更加堅決的跟實體店“斷絕關系”,所以在宏觀上有利于網絡經濟的發展。短期內,利用規則免費試用商品的消費者一定會為數不少,但互聯網本來就是免費的模式,讓消費者跟商品有更多的親近和接觸未嘗不是一種廣告宣傳,網商們需要做的是,拿出更加完美的產品,不斷優化服務流程。
四、關于信息收集和廣告
天網小貼士:數據采集有規范,發廣告需同意
大數據時代,對越來越多的網商而言,消費者數據將成為其盈利的基礎。作為此次立法的亮點,辦法第十八條對數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了規定,即采集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圍應當公開并經被收集者同意。對于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等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披露。
可以說,目前我國對數據信息方面的法律規定還比較空白,網絡環境下對用戶數據的采集使用和保護都處在比較混亂的狀態,辦法的相關規定雖然仍然比較原則性,但畢竟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相信隨著日后工商執法的深入和司法判例的出現,會使得數據信息相關行為變得日益規范。
此外,考慮到用戶深受垃圾短信和郵件的困擾,辦法十八條還規定了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
這里先介紹一個背景,此次發布的《辦法》并非憑空產生,是工商總局在此前已經實施了三年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完成的,可見總局已經在網絡經濟執法方面積累了相當的經驗。其中的一個表現,就是辦法當中新增了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條款。
具體就是辦法十九條,規定了五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是:網站混淆、假借電子標識虛假宣傳、違法抽獎虛擬物品、信用炒作和惡意差評等五種行為。可以說這五種都是當前網絡經濟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辦法》加以明確規定可以對違法行為有效的形成制約,法院在相關案件的審判中也能夠加以參考。
六、關于第三方平臺的特殊規定
平臺不是普通的網絡經濟參與者,所以辦法對平臺單列一節,做出了特殊要求,其中最為關鍵的包括,平臺協議和規則修改須提前七天公示并通知、應消費者要求對消費糾紛進行調解、提供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以便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將自營業務和其他經營者業務進行顯著區分等。
七、總結
筆者親自參與了《辦法》起草工作,可以說公布后的條文跟最初的草案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期間經歷了多次的調整和改進,能夠反映出政府部門的慎重。總體上看,辦法是與時俱進的(辦法將移動互聯網也納入調整范圍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作為一個明顯的信號,體現了法律正在逐步的深入到網絡經濟行為當中,網絡經濟正在遠離野蠻發展的狀態,邁入規范有序的時代,對于網商而言,熟悉和運用這些網絡“游戲規則”將成為今后的必修課。
【作者簡介】律師,專利代理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杭州西湖區法院特約調解員 專注于網規的法律人,于執著前行中記錄下他的思想足印。
【ORIC】Online Retail Insiders Circle,即在線零售業內作者圈,由i天下網商發起成立,成員都是來自電商、零售及互聯網等相關行業的一線實戰人士,在公司處于核心管理崗位,在業內受到廣泛認可。ORIC的另一個解釋是Original Content,即原創內容,要求圈內成員對行業有深入的思考和獨到的見解,能為電商從業者提供優質內容。
(文/天下網商ORIC成員 張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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