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零售被禁賣煙影響有多深?
新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2009年1月1日起,外資零售企業不允許再度銷售煙草。其實這個規定是自2007年的3月27日就開始實施的,只是由于前期發放的許可證大部分將于2008年年底到期,因此才會有如此的一個新辦法執行起始點。
綜合眾多的說法,新辦法的執行,據說是為了國家利益,有些人士還引用了一些煙草系統干部的說法,說是在國外大都不允許外資零售企業銷售香煙,有些國家甚至規定大型超市也不準銷售香煙。具體到我國,煙草實行專營制度,歷來都是各級煙草專賣部門壟斷,并因此而派生了煙草稽查局、稽查隊作為維持該項壟斷經營的有力支撐。
從稅收環節來看,是否允許外資銷售與稅無關,只是牽扯到毛利的時候,外資零售企業產生的毛利流入外資企業的腰包,也許僅此不同而已。作為零售企業,特別是超市賣場業態,一統計數據表明,煙草的銷售占據整體銷售額的20%,應該說是一個不小的數字,但是我們也要特別注意,所謂的禁止銷售,指的是禁止外資零售企業直接銷售,但是允許其轉租給有煙草經營資格的商家進行經營。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煙草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是將原有的利潤分配模式進行了重新梳理,從外資零售企業的腰包里刮走了一部分毛利而已,其實對于外資零售企業的經營品類并無實質性的影響,也就是說由原來的直接銷售利潤轉成了租金收入而已。
因此,此前我們寄希望于由新辦法而派生出來的經營格局的變化是不可能存在的,面對外資零售企業,內資企業做好內功的修煉仍然是至關重要的環節,只有內功練硬了,才有可能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單單靠一個辦法,一項政策的傾斜是無法改變市場競爭格局的。
當然,我們也要辯證的看這個問題,畢竟是對外商零售企業的直接經營權進行了約束,這就勢必增加了外資零售企業與有煙草經營資格的商家談判的成本,如果外資零售單純的依靠這個品類作為其經營品類的有效補充,而不考慮其利潤貢獻率的話,我們倒覺得影響真的是有限,但是若非此,我們可以預期,這個新辦法對于外資零售企業的影響還是非常大的。
新辦法,老辦法,對于百姓本身影響不大,對于零售的核心市場競爭影響也不大,影響的或許只有人們心理而已了。
(聯商網專題約稿,轉載請務必注明出處! 作者:李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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