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萊雅侵權案開庭 稱“蜜妍”不受法律保護
歐萊雅訴訟代理人表示,歐萊雅并未把相關數據交給他們。此外,對于歐萊雅目前取得的與“蜜妍”商標不構成近似的批復也可能因廣州暉琳提出行政訴訟而不能作為證據。
2008年9月12日,廣州中院下達了關于復制或扣押歐萊雅有關生產、銷售“蘭蔻蜜妍滋養系列”的財務賬冊的裁定,時間節點為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由于被告歐萊雅沒有提供銷售賬冊,雙方對由銷售額而制定的賠償金額存在極大爭議。
此外,對于原告已經注冊了的“蜜妍”商標,歐萊雅代理人指其缺乏顯著性和知名度,不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代理律師答道:“你可以去申請撤銷,但是現在是注冊了的商標,你用了就是侵權。”
廣州暉琳代表鄭耀光表示,歐萊雅在2008年8月后不愿再與廣州暉琳協商,他認為歐萊雅這樣的反應是因為拿到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批復。鄭耀光向《每日經濟新聞》出示的《關于“蘭蔻蜜妍滋養精華乳”中使用“蜜妍”文字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批復》,批復中明確表示,“蜜妍”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不過“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在其銷售的化妝品商品標簽上使用的 ‘蘭蔻蜜妍滋養精華乳’字樣與‘蜜妍’注冊商標不近似。”
原告律師稱,“我們已經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現在已經立案受理。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批復作為證據必須要等行政訴訟案子結了才能作為證據,如果法院把那個批復作為證據,那么這個案子可以先中止審理。”
記者昨日多次致電歐萊雅相關工作人員,但他們總推說外出,截至記者發稿,未獲得歐萊雅方面的回復。
(每日經濟新聞 記者 盧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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