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330萬還要奢侈品,回力原高管獲刑12年
聯商快訊: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刑事裁定書。
根據裁定書,上海XX鞋業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若松受賄330萬元,事實清楚,二審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根據媒體報道,該公司即上海回力鞋業有限公司(簡稱“回力公司”)。
根據刑事裁定書,張若松曾多次向“回力官方旗艦店”代運營服務商索賄,共計索要現金共計330萬元,還要求該運營商為其支付出行機票費用共計18萬余元及購買蒂芙尼手表、萬寶龍筆、愛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賄款被張若松用于個人投資。
裁定書顯示,2017年10月,張若松擔任回力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市場、銷售、品牌推廣,并負責品牌市場拓展,經銷商授權管理、專單貨品貨號審批、經銷商分貨管理等事務。
2018年1月,某公司成為回力公司旗下“回力官方旗艦店”代運營服務商,2019年起變更運營主體,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官方旗艦店主體授權經營協議。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若松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后三次向該公司實際經營人季某索要現金共計人民幣330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并要求季某為其支付出行機票費用共計18萬余元及購買蒂芙尼手表、萬寶龍筆、愛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賄款被張若松用于個人投資。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張若松在回力集團紀委工作人員陪同下至上海市楊浦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張若松于2021年1月被解除勞動關系,并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并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同年3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張若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張若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對于此次判決,張若松上訴提出,其未收到過330萬元;18萬元的機票費用是其與季某共同經營某公司期間資金流轉所用的資金,系用于公司經營和對外開展業務,并非其收受的賄賂款;張若松不具有職務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若松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查無實據,法院難以采信、采納。原判根據上訴人張若松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到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張若松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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