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股份董秘回復沭陽通報內容:并無“違建”之說
聯商網消息:10月23日,沭陽縣新聞中心通過微信公眾號“沭陽發布”發布消息,就利群時代商貿有限公司宿遷區域開業籌備負責人張兵網絡舉報我縣城管局長史建軍對其商場門頭字號的安裝存在違法執政問題發布通報。
今日,張兵對沭陽通報內容的表達了個人意見,他表示,在前期跟城管局史局長多次溝通過程中,一直將門頭及字號作為統一方案匯報,史局長的答復始終是一店不亮化,二店不用談,并無“違建”之說。另外,他在舉報材料中有四點疑問,通報內容中未涉及,疑問未消除。
以下為張兵對沭陽通報內容的個人意見全文:
沭陽縣新聞中心:
現就沭陽于10月23日晚發布的情況通報中的內容,我個人有如下意見需要說明:
1、在前期跟城管局史局長多次溝通過程中,一直將門頭及字號作為統一方案匯報,史局長的答復始終是一店不亮化,二店不用談,并無“違建”之說。
2、根據《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設置店招標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間距;
(二)不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店招標牌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四)不得在設置方案之外利用建筑物樓頂;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六)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我認為我方申報方案符合上述標準,增加的雨棚屬門頭字號整體方案的一部分,對市容市貌有明顯提升作用,也可以為市民提供臨時避雨遮陽空間,防止高空墜物,符合上述要求。
3、針對認定的我公司申報方案中所謂屬違章建筑的情形,一是希望明示依據的法律條文,二是希望堅持執法、執政一貫性的原則,對沭陽市所有之前的同類施工的審批部門及依據進行說明,以證明對我公司不存在選擇執法、刁難執法的問題,我個人保留就具體項目申請行政信息公開的權利。
4、就一店多招的認定,我公司從事的是大型商場經營,營業面積多在幾萬平米不等,利群集團店招是一套企業形象,墻體含有“利群集團”logo,“利群時代”店招,“某某路店”店名,利群集團旗下一百余家企業在全國各地一直按該方案實施,包括江蘇省所有城市。難道只有沭陽執行的法律依據與全國、江蘇省其他城市不同?
5、對于被舉報人史建軍同志的認定,在意料之中,因為從一些信息來看,以前對沭陽有關人員的舉報均不了了之。況且我們根本也不想處理個人,只是想辦理審批手續。至于某些領導是否違法亂紀,自有相關組織和社會百姓的認定。
另外,本人在舉報材料中有四點疑問,通報內容中未涉及,本人疑問未消除。
延伸閱讀: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