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將二手iphone當新機出售 退一賠一
2012年6月21日,原告樓先生在被告處購買售價為4788元蘋果4S手機10臺。
2012年7月1日,樓先生發現其中一臺串號為013027002129920的蘋果4S手機已于2012年5月14日曾在蘋果手機官網中注冊激活過,且手機內存一張陌生人照片,故原告認為該手機為二手機,在與被告幾次交涉無果后,于2012年9月5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賠一”。
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該手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涉案手機照片形成時間在購買之前可能性較大,該手機激活時間為2012年5月14日,可代表手機拆封、正常開始使用時間。
被告辯稱:一、原告所購手機并非二手機;二、關于原告身份問題,原告在被告處多次購買手機,且不允許營業員將手機當場激活,不同于普通消費者;三、原告曾承認自己是購買手機再倒賣。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樓先生與被告超市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銷售者,被告超市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否則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總額的一倍。
被告超市向原告樓某銷售已經拆封并已使用過的蘋果4S手機,屬于向消費者銷售以次充好的商品,違反了法律規定,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能以原告多次購買為由而拒絕賠償,故被告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中新網 記者趙小燕 通訊員辛成)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