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口大洋百貨搶金案47小時告破
作案人李毅被警方戴上手銬
漢口大洋百貨一樓金飾專柜,突遭歹徒持玩具槍襲擊,擄走一條價值近萬元的金項鏈。武漢警方昨日通報:中午11時許,搶走金項鏈的歹徒李毅,在其硚口謙善里的家中剛起床就被銬上手銬,此時距案發僅47小時。
案發 “槍”襲大商場 驚動重案警
漢口中山大道商業街,江城人氣最旺地帶。2日中午12時40分許,一名男子進入中山大道與民生路交會的大洋百貨商場一樓,在金至尊首飾專柜挑選金項鏈,在男營業員推薦下,男子試戴一條29.7克、標值近萬元的金項鏈,后折身逃跑。營業員追喊,男子突然拔出手槍朝其摳動扳機,然后倉皇逃離。
男營業員眼部被擊傷,整個發案過程不過5分鐘。大批警員趕來,現場尋到一顆塑料子彈,確認作案槍所發。警方由此斷定,歹徒所持的是一把仿真手槍,外型逼真,且可擊發塑料或鋼珠粒。
雖是玩具槍,但其嚴重影響市民生活的安全感。武漢市公安局派出專破大要案的刑偵局重案組,會同案發地轄區所在的江漢公安分局組成專班,迅速展開偵破。
偵查 百余電子眼“直播”逃跑線路
專案組調出商場內監控視頻,很快確定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身高約1.78米、中等身材、短發略長、上穿深色西裝、下穿牛仔褲、腳穿白色運動鞋,操武漢口音。
綜合目擊者所述,嫌疑人的逃跑線路圖繪出:逃出商場后,左拐一路狂奔進入民生路,為防有人追蹤,一路在街巷內迂回,企圖擺脫,相繼經過坤元里、小江家院、花樓街、打銅街、統一街、人民后巷、小火巷、人民前巷、清芬路、三民路,最后又折回到中山大道的六渡橋。
逃跑線路確定,專案組民警調取線路周邊100多個安全防控攝像頭視頻資料,一個一個地審看,并再次截取到作案人的正面清晰圖像,共印制了1萬多份,作為懸賞公告,在這條逃跑線路上分發,發動群眾提供破案線索。
江漢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周旋稱,作案人的逃跑全程都在視頻監控之下,“幾乎能現場直播他逃跑的整個過程”。
隨著警方對嫌疑人正面清晰圖像的發布,專案組相繼獲得市民提供的10多條有效破案線索。
匯總分析后,確定了作案嫌疑人身份——家住硚口區謙善里的青年男子李毅。
抓捕 20民警寒夜布控 床上摁倒他
前日晚9時許,專案組20名民警連夜趕往硚口謙善里。此地位于多福路后,私房林立,地勢復雜。
李毅的家就位于一個十字路口,房子有后窗,容易逃跑。警方未冒然行動,先把守住住所進出的4個通道口,通宵布控。天氣嚴寒,布控民警在車內沒有開空調,以免引擎發動聲驚動對方。
守候了14小時,時間接近中午11時。警方終于確定嫌疑人李毅就在家中。此時,李毅家的門打開,走出一名女子,經詢問是李毅的女友。民警趁機魚貫沖入屋內。這是一棟一層私房,被人工隔成2層,李毅當時住在二樓,剛起床正在穿衣,民警沖上去將其摁在床上,說道:“我們是警察,你被捕了。”
李毅未作任何反抗,低頭就擒。民警在其家中搜出了2日作案時他所穿戴的全部行頭:深色西裝、牛仔褲、白色運動鞋。
突審 是個老賭徒 項鏈拿去典當
李毅落網后,立刻被送往江漢花樓街派出所審訊,他對持玩具槍進商場搶項鏈一事供認不諱。他交待,搶走項鏈的當天,就以7000元價格在利濟路一家典當行里抵押。
經查,李毅1982年出生,現年27歲,未婚,父親早亡,和母親住一起,無業,曾兩次因違法受到警方處罰,其中一起是參與聚眾賭博。
李毅稱,作案用的仿真槍是幾天前在六渡橋附近路邊地攤上買的,作案當天就已丟掉,“本來就是玩具槍,拿來玩的”。他還說,搶項鏈是因欠下了賭債,將項鏈抵押后得來的錢,都用于了還債和賭博。
民警迅速趕往其所指的典當行,將這條29.7克的金項鏈追回,典當行店主也因涉嫌銷贓被帶回審查。
監控探頭又顯神威 明年江城增到25萬個
昨日,武漢市公安局通報兩起突發惡性案件迅速偵破,一起為大洋百貨金項鏈案,另一起為無牌車撞執法交警逃逸案。前者案發后僅47小時嫌疑人落網,后者破案也僅用了51小時。
警方稱,大案迅速告破,城市內近年來安裝的監控攝像頭起了關鍵作用,嫌疑人的照片都源于監控視頻截圖。
目前武漢市城區內已安裝近9萬個探頭,按照政府最新方案,明年新增街頭社區監控探頭將有16萬個。也就是說,到明年底江城將有25萬個探頭,社會覆蓋面將達100%。
警方昨表示——嚴查街頭賣仿真槍
針對市內街頭有不法商販販賣仿真槍,屢禁不絕。武漢警方發言人昨表示,這些玩具槍雖殺傷力不大,但也能對人的身體形成傷害,目前已部署展開冬季3個月的治安防控,整治買賣仿真槍是其中重要一項,將采取異地交叉檢查的方式,堅決杜絕仿真槍買賣。
律師觀點—— 持假槍搶商場也是惡性犯罪
記者昨從警方獲悉,持玩具槍搶走金項鏈的李毅,因涉嫌搶奪罪已被刑拘。警方解釋,暫定性為搶奪,“但最終罪名定性將由檢察院、法院認定”。
持仿真槍搶商場,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犯罪?它與持槍搶劫有怎樣的定性差異?昨晚,記者聯系上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勝武進行解讀。
吳勝武首先認定這起案件應定性為搶劫。他說,李毅佯裝購買金項鏈,試戴時趁營業員不備逃跑,并掏出仿真手槍朝營業員開槍,射出塑料彈珠,致對方受輕傷,明顯使用了暴力手段。根據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實施搶奪行為時因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應定性為搶劫。因為吳的這種搶劫行為是在公眾聚集場所,并造成極壞影響,所以在情節上有其更惡性的一面。
吳律師同時認為,持仿真槍搶劫與持槍搶劫也有性質差異。我國刑法263條對持槍搶劫作出了專門的條款規定,即持槍搶劫至少可判10年以上刑期、甚至死刑,“在這一條款中,明確解釋了槍支概念和范圍,而根據解釋,象李毅這樣持仿真槍搶劫,并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持槍搶劫”。
(楚天都市報 記者葉寧 見習記者汪亮亮 通訊員武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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