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掛牌轉讓遭質疑 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中國最大的零售業集團之一——大商集團近日正式掛牌出售,然而作為今年大連市政府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頭戲之一,大商集團此次掛牌出售卻遭到業內人士質疑,認為此次改制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意向受讓方受多條件限制
根據大連產權交易所9月1日發布的掛牌公告,大連國資委以1.84億元轉讓其所持有100%股權的大商集團,對于意向受讓方,提出了多個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條件是:應為營運10年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法人,該法人應與大商集團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并為大商集團百貨主營業務提供主力商品,且擁有中國名牌和中國馳名商標稱號。對于該限制條件,掛牌信息還對“長期合作關系”和“主力商品”等進行了詳解。長期合作關系指已經與大商集團建立5年以上合作關系;而主力商品應是大商集團百貨店鋪范圍內的年銷售額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品牌商品。另外,中國名牌應是國家質檢總局評定的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應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定的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頗有意思的是,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名單,在掛牌公告中還有這么一句話“附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名單”,也就是說,掛牌公告已經圈定好了候選名單,但是記者仔細搜索并未查詢到該名單。
根據公告,大商集團的意向受讓方必須是聯合受讓,同時聯合體任何一方受讓比例不得超過40%。另外,本次掛牌期滿日期為9月27日。
專家認為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該掛牌公告很顯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相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改制頗有研究的知名律師許勝忠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另外,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大商集團這次掛牌轉讓設置的多個條款,就出現了明確指向性的內容,從根本上就將很多有條件的意向競買者驅之門外”,許勝忠表示“有失公平競爭”。
大連各方均未有回應
對于這樣違背國家有關規定,卻能順利通過相關部門審核并在大連產權交易所直接掛牌的公告,記者昨天按照大商集團掛牌公告中所標注的大連產權交易所相關聯系人聯系,但是其公布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記者隨后致電大連分管國資的副市長曲曉飛、大連市國資委主任王春,其手機都無人接聽;大商集團董事長秘書韓德勝辦公室電話接通后,工作人員稱其不在單位;大連國資委主任助理王健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則表示,他本人正在外學習,有些情況說不清楚。
(京華時報 記者胡笑紅 實習記者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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