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買鴨舌插根釘接連敲詐杭州三家商場
《食品安全法》6月1日開始實施,有人就看中其中“以一賠十”的條款,動了歪腦筋,接連在杭州三家大商場超市購買了鴨舌,再插一根訂書釘,要求“以一賠十”索賠。
在第三家商場正要給她十倍的賠付時,被警覺的商場管理人員發覺,送到了派出所。
A商場:賠了4倍
上周五,高女士來到A商場的超市購買了一袋標價為129元的溫州產鴨舌。一個小時后,高女士拿著這袋鴨舌找到了商家。她打開包裝袋,鴨舌上赫然插著一根訂書釘。高女士氣呼呼地說:“吃的時候差點把嘴都劃破了,我要求賠償!我已經給工商所打電話了,如果你們不賠,我就找他們去投訴!”A商場食品部的虞經理聞訊趕來。一看情況,虞經理心里就犯了嘀咕:會不會她自己把訂書釘弄上去的?
高女士搬出了《食品安全法》:“你們銷售這種食品,按照法律,我要求賠償!”虞經理只好與高女士協商——賠一袋,再送你三袋如何?高女士搖頭說,不要,這么多我吃不了,給我錢吧。無奈之下,虞經理只好以現金形式賠付給高女士516元。
B商場:賠了3倍多
沒想到《食品安全法》的威力如此巨大,高女士得了便宜,就決定再到其他商場試試看。星期一,她來到了B商場買了一袋95元的鴨脖子,如法炮制,要求商家賠償。商家在與她協商之后,同意賠償她300元現金。
不費吹灰之力,800多元就到手了。高女士膽子更加大了。
C商場:準備賠10倍
星期二,她把目標鎖定在C商場。
C商場食品部俞經理見到高女士時,高女士正拿著插著訂書釘的鴨舌頭大叫:“我在麥當勞吃的時候,牙齒都差點咬壞。你們如果不賠的話,我馬上叫媒體來曝光!”她買的鴨舌頭是130元一袋,要求商場以一賠十。俞經理很奇怪,鴨舌頭的生產流程中不應該用到訂書釘,為什么鴨舌中會有訂書釘呢?但俞經理最后還是想息事寧人,賠她十倍算了。
正當俞經理答應賠付的時候,電話響了。電話是A商場食品部的虞經理打來的,他想跟俞探討一下食品安全法的問題,順便在電話里提到了前幾天鴨舌頭的賠償事件。
俞經理一聽,心里一驚。覺得兩件鴨舌頭事情很蹊蹺。兩人一交流發現,兩件事情簡直一模一樣。在俞的要求下,虞經理立即趕了過來。一看,就是那天向他索賠的高女士!
商場吃了啞巴虧
還好C商場沒有付錢,兩位經理當即通知了天水工商所,并向派出所報了警。高女士被帶到了天水派出所。“派出所筆錄顯示,高女士是千島湖人,她承認訂書釘是她自己插上去的。說離了婚,家里又有個女兒。”俞經理說,雖然高女士被認定敲詐勒索,但身無分文,派出所最后還是將她釋放了。兩家商場的賠付也打了水漂。
事后,虞經理專門咨詢了轄區內的人民法院“以一賠十”怎么賠法?但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他們打算這幾天向工商部門詳細咨詢實施細則,以免再上當受騙,造成損失。
商家對“第96條”很困惑
《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是這樣規定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現在,我國還沒有食品安全標準”,虞經理說,第96條里的“食品安全標準”還沒制定出來,讓他們無所適從。
而俞經理認為,如果鴨舌真有問題的話,商家是否應該賠償還有待商榷。“商家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食品包裝內出現問題,這是內因,商家事先無法知曉,按照第96條規定,這種情況下商家不算‘明知’,就不應該進行賠償,只有食品監管部門發布某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商家繼續銷售才能算是‘明知’。”
杭州市工商局法規處工作人員魏金星解釋,現在國家衛生部還沒正式出臺《食品安全標準》,所以現在還是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為依據執法,商家也可參照這些標準鑒別;而關于“明知”這一條,工商部門執法時根據證據來判斷,“比如商家是否調換食品包裝、改寫生產日期,明明知道質量有問題的食品,還將它混入其他商品出售等等。”一切以官方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依據進行執法。魏金星還補充說,如果消費者在一個大包裝袋中的小包裝袋發現食品問題,賠付按照大包裝袋價格的10倍來執行。
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處姓張的副處長指出,關于賠付10倍的條例,因為是民事賠償,賠多少根據雙方協商而定,“商家可以超過10倍賠付,消費者賠付最高只能是10倍。”
(每日商報 見習記者 張哲 攝影 詹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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