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無標識的塑料袋從10月份起必須禁用
來源:
聯商網
2008-07-15 10:05
根據補充意見,今后無論是盛裝水果、蔬菜、生肉還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一律不得具備提攜功能,而且必須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給消費者,即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塑料袋上除了企業信息等外,還必須注明“食品用”、“QS”等標識,使消費者做到明白消費。補充意見還將餐飲店等零售服務場所也納入“限塑令”適用范圍。此次發布的補充意見還有規定,無論生產的符合厚度、衛生要求但無標識的塑料購物袋是否在保質期內,都必須從10月份起停止銷售。另外,商品零售場所向顧客提供的各種材質的袋制品,應向依法設立的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相應的購銷臺賬,以備查驗。商品零售場所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免費或有償提供的來歷不明、相關標示不全、圖案文字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各類袋制品。
(天津日報 見習記者李卓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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