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出臺商品供銷合同示范文本 供貨商請客屬賄賂
來源:
聯商網
2005-12-24 09:34
據悉,在商業供銷合同文本中對“反商業賄賂”,以及廠家派駐人員工傷方面進行明確的界定,這在全國也是首次。
“供貨商向零售商提供招待、娛樂、就業都屬于商業賄賂!”沈陽市供應商商會秘書長杜連生說。
供貨商提供賄賂 商場有權終止合作
據沈陽市工商聯與沈陽市工商局調查顯示,商業超市與供貨商之間,在進貨交易環節上存在著權利義務不公平,地位不對等,亂收費、合同條款約定含糊等問題。此外,還存在一些零售企業任意延長對賬日期,索取“回扣”、“娛樂”等好處行為。
昨日出臺的《文本》中,對進貨、驗收、商品保管、退換、對賬、結算、違約責任、反商業賄賂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一旦供貨商向零售企業提供類似賄賂,商場有權終止與供貨商的合作,并凍結應支付匯款或要求甲方賠償名譽及其他損失。而零售商也不得拖欠、苛扣供應商貨款,沒有按約定日期結算的,每延遲一日商場要支付應結貨款金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據了解,該文本合同將針對沈陽地區所有依法注冊的供應單位、商業零售企業,在簽定商品供銷合同時進行推行,推行時間為2005年12月31日,并定期由工商聯和工商局進行監督檢查。
廠家派駐人員發生意外 商場要擔責
值得注意的是,《文本》首次在全國對反商業賄賂和廠家派駐人員進行了規定———廠家派駐人員在商場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商場要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沈陽市供應商商會秘書長杜連生表示,這條約定是首次規定派駐人員在商場的利益保證。
此外,《文本》還規定,廠家派駐人員如果偷竊商場商品,商場無權處罰,而應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 華商晨報 記者原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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