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款 北京天客隆原總經理終審改判13年
北京天客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客隆公司)原總經理楊啟瑞,被控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資金3456萬余元。一審法院認定楊啟瑞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
一審判決后,楊啟瑞不服,上訴至二中院,堅稱自己無罪。記者昨日獲悉,市二中院認為一審量刑略有不當,終審改判,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維持其他項判決。
一審判決
犯職務侵占罪獲刑14年
現年57歲的楊啟瑞,北京人,原系北京天客隆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天超公司實際負責人。
東城區檢察院指控,楊啟瑞在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擔任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以虛開本單位發票、購買外單位發票、將公司應收取的股權轉讓款轉入個人賬戶、支取小金庫現金等方式,一共將本公司資金3456萬余元占為己有。
在庭審中,楊啟瑞辯稱,天超公司與天客隆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2003年7月,大商集團入主天客隆公司,當時天客隆公司和天超公司有不同的法定代表人。他由大商公司任命為天客隆公司總經理。
楊啟瑞稱,2003年起,天客隆公司不再經營。超市發公司與天客隆公司重組失敗,2004年7月,他將自己可控的19家店及配送中心從超市發公司拉出來,放到天超公司實際經營,由天超公司出具發票和營業執照,店面的銷售收入并不屬于天超公司,而是在事實上歸他自己支配。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實楊啟瑞為天客隆公司總經理、天超公司實際負責人。判決楊啟瑞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一審判決后,楊啟瑞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
一審量刑不當改判13年
楊啟瑞的上訴理由是,涉案的門店系其個人經營,涉案錢款用于給門店經理等發紅包或慰問困難職工等用途;一審法院扣押、凍結的財產與本案無關。
楊啟瑞的辯護人表示,一審法院認定的涉案錢款系天客隆公司所有是錯誤的,北京天超倉儲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主體不存在,天客隆公司取得19家門店的經營收入沒有法律依據,超市中擺放的商品不是天客隆公司的,是楊啟瑞賒來的。
法院經調查認為,根據證人證言等能證明楊啟瑞為天客隆公司總經理、天超公司實際負責人;天客隆公司仍處于訴爭之中,為此使用天超公司的財務手續進行經營,因此天客隆公司實際上享有相關超市的占有、使用權及其經營收入,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楊啟瑞個人有財產投入,故應認定涉案錢款系天客隆公司所有。
對于楊啟瑞認為一審認定犯罪數額有誤,二審法院認為,結合在案證據足以認定犯罪數額。唯對楊啟瑞的量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略有不當,應予以糾正。
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即楊啟瑞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而改判為有期徒刑13年,維持其他項判決。
(京華時報 記者鄭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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