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零售商禁售煙草:毫無道理 |
2009-5-18 15:05:47 評2 我要評論 |
這是一個讓人看不懂、實施過程容易產生多種版本、強化壟斷部門特權、違背消費者意愿、缺乏公平與公正、嚴重背離國務院49號文件的很不規范的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首先,禁止外商售煙是規有據的。一是中國加入WTO承諾中沒有對外商開放卷煙的批發和零售業務。二是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公布《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按照這個辦法規定,外商早就不應該售煙,現有的已經在銷售煙草的外商全部可以被認定為“違法經營”,這里之所以加上引號,那是因為可能在法規之外又獲得了某些部門的許可,盡管這些許可的有效性值得質疑。三是2007年2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過第51號令發布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國家煙草專賣局1998年發布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的頒發單位從原來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改為國家發改委,這也符合2000年頒發的《立法法》的有關規定。 基于上述情況,禁止外商售煙,有理有據,無可非議。 其次,業內人士表示:新辦法的出臺,給外資商業企業下了一道限令,從許可證管理工作入手,嚴格市場準入,給了本土中小零售業充分的發展空間。 再次,這個辦法沒有非常清晰的具體規定。如執行時間,一說新辦法實施以后,就可以執行,依據是——新辦法中有這樣一項說明:本辦法施行前,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這意味著根據相關法規,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但當時普遍沒有這樣做。二說新辦法實施以后,原來向外資企業頒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參照老辦法,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前繼續經營。按照此說法,現在也已經到期。三說新辦法實施后,有些地方的外商在原許可證到期后,獲得了3個月寬限期,據此從2009年4月1日起就不能銷售煙草專賣品。 新辦法出臺以后又如此多種操作辦法,實在令人費解。這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是不是故意留下空間,讓實施過程有彈性? 不僅如此,新辦法還與國辦發[2002]49號文件不一致�!蛾P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49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第三部分(為發展連鎖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中的第一點(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建立健全市場準入機制)中指出:“連鎖經營企業經營煙草、藥品、書籍、報刊、音像制品,代售郵票、信封、明信片、電話卡、代辦公用電話等業務,可由總部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偛咳〉门鷾饰募�(或許可證)后,門店不需再辦理相應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可由總部 (或委托門店)持加蓋總部印章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向門店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并由門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即可。有關部門在辦理連鎖經營企業經營上述商品把檢查的重點放在總部和配送中心。”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9號文件提出的“簡化行政審批手續”的要求,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并沒有落實,目前的實際操作基本上如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上海,煙草證屬于稀缺資源,全市總量控制,分區實施配額,這些配額就是煙草局手中的黃牌。還有一張黃牌就是煙草供應的配額,不同的店鋪,有不同的配額。煙草局發證,煙草公司開專賣店經營煙草業務,在這些專賣店附近開商店就難以獲得煙草證。但另一方面,貌似個體的香煙專賣店到處都是,這些店的香煙真假難辨,難以使人放心,弄堂口、居民區破墻開店的煙紙店也幾乎沒有不賣香煙的。我覺得,煙草專賣行業的有些部門存在嚴重腐敗與浪費,國家應該對煙草生產、批發流通、專賣監管等領域進行嚴格審查,對掌握煙草證審批的主管實施嚴格審查,要嚴懲煙草行業受賄索賄的腐敗行為。 我覺得,禁止外商售煙,一是對顧客不便利,二是對外商不公平。禁止個體工商戶售煙,實際上個體戶照樣可以通過變通辦法經營,這也是不公平,不能假定個體工商戶比別的經營者更不守法。沒有能力控制假煙,就用簡單的辦法禁止,那是愚蠢和不公平的。而特許店將越來越成為商業發展的基本模式,外商品牌的特許店的真正擁有者不是外商,而是我國投資人。 總之,這是一個讓人看不懂、實施過程容易產生多種版本、強化壟斷部門特權、違背消費者意愿、缺乏公平與公正、嚴重背離國務院49號文件的很不規范的管理辦法。�。撋叹W專題約稿 轉載請務必注明出處! 作者:上海商學院教授 周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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