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樂購超市玩貓膩 特價商品是“誘餌”?
“標簽上是特價,等付錢就原價了,這不是騙人嘛!”8日上午,林女士打進鄞州新聞網熱線稱,被她發現價格存“貓膩”后,超市依然無視特價,堅持原價售賣。最后,林女士只得退錢了事。
當日下午,林女士在培羅成廣場樂購超市,買了兩袋標價20.9元的特價卷紙。結賬時,小票上顯示價格為29.4元。林女士當即提出異議,收銀員未對此做出解釋,只說不管是不是特價,電腦顯示收多少,她就收多少。她表示,林女士可以選擇退貨不買。因有事在身,林女士與超市收銀人員爭辯無果后只得退貨了事。
超市價格前后不一,這已不是偶然事件。但大多數市民在超市購物時不會核對小票,就算遇到類似情況也多數因為相差不多而自認倒霉,很少對超市的行為產生質疑。
記者查閱《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發現,《規定》的第六條明文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若超市有意使標價與實價不符,那么超市的行為就屬于欺詐消費者。對此,消費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向商家索賠。
(鄞州新聞網 記者 謝瑩萍 實習生 林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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