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關于為控股子公司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被擔保人:大商集團(新鄉)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新鄉新瑪特”。
●公司擬于近期為新鄉新瑪特向銀行申請的合計 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提供擔保,需由公司董事會提請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 本次擔保數量:2000萬元人民幣,累計為其擔保數量:2000萬元人民幣。
● 本次未有反擔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累計數量:3.67億元人民幣。根據 2010年 11月17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中山支行《關于解除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責任的函》,公司為大連大商集團有限公司 4.93億元貸款擔保責任解除。
●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0。
一、公司擬于近期進行的對外擔保事項概述: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通知于2011年1月12日以書面形式發出,會議于 2011年 1月 17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本次應參加表決董事 13名,實際參加表決董事 1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與會董事充分討論,一致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為新鄉新瑪特向浦發銀行新鄉支行申請的 2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由于新鄉新瑪特向銀行申請上述借款系正常經營發展所需,因此公司決定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由于新鄉新瑪特的資產負債率超過 70%,根據《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公司本次對外擔保事項需由公司董事會提交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名稱:大商集團(新鄉)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
住所:新鄉市衛濱區解放大道(中)218號
法定代表人:郝常棟
注 冊 資 本:1000萬元人民幣
經 營 范 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零售;卷煙、雪茄煙零售;百貨、紡織品及針織品、服裝鞋帽、鐘表眼鏡、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文化體育用品及器材、珠寶首飾、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照相器材、家用電器及電子產品、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五金、電料、通信設備的銷售;大型餐館、廣告、場地租賃、商業管理服務。
新鄉新瑪特成立于 2008年 4月 30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000萬元,公司持有其 90%股權,自然人郝常棟持有其 8.5%股權,自然人皇甫立志持有其 1.5%股權,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鄉新瑪特經營場地位于新鄉市核心商業區,建筑面積 7萬平方米。新鄉新瑪特 2009年 10月份全店正式開業,尚處于培育期,經過一年多經營,該店鋪已成為新鄉市民喜愛的購物休閑商場,正逐漸成為新鄉百貨零售業的龍頭企業。
截至目前公司未對其提供擔保(不包括本次提供的 2000萬元擔保)。
主要財務狀況:截止 2010年 12月 31日,新鄉新瑪特資產總額為 5,769.12萬元,負債總額為 10,011.99萬元,凈資產-4,242.87萬元,凈利潤為-2,145.23萬元,資產負債率為 173.54%,截至目前未發生對外擔保事項。
三、本次擬對外擔保協議的相關事項公司本次為控股子公司新鄉新瑪特向銀行申請借款提供擔保的事項已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需經公司2011年第1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本次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授權經營管理層與銀行簽訂(或逐筆簽訂)具體貸款及擔保協議。
四、董事會及獨立董事意見
1、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次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在對該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風險等各方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經過謹慎研究后作出的決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等相關規定。
2、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擬向銀行申請的合計 2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的事項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審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沒有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表示同意上述議案。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根據 2010年 11月 17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中山支行《關于解除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責任的函》,公司為大連大商集團有限公司 4.93億元貸款擔保責任解除。
公司累計對外擔保額為 3.67億元人民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累計數量為 3.67億元人民幣,未有逾期對外擔保。
六、備查文件目錄
1、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決議;
2、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擔提供保的獨立意見;
3、大商集團新鄉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2010年度財務報表、《關于解除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責任的函》;
4、關于召開 2011年度第 1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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