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聯被消費者指責銷售過期兒童肉松
許女士介紹,11月24日上午10時許,她來到北京華聯超市江寧女人街店,購買了兩盒廚師牌兒童肉松,每盒單價21.9元,兩盒計43.8元。出了超市門不遠,她邊走邊翻看手中的肉松,發現肉松為福建漳州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福建省廚師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監制,重量為118克,生產日期為2009年11月20日,保質期一年。啊?這樣算來,這兩盒肉松早已過期了。
她立即返回找北京華聯超市交涉。許女士說,超市客服看了她拿去的肉松稱,這兩盒肉松可能不是他們超市的。許女士說,這前后才幾分鐘,出了門就不認賬了?中午12點左右,超市終于承認,該兩盒過期肉松確實是他們所售。關于賠償一事,超市同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10倍賠償。但是只能賠償10倍產品,不賠10倍現金。
交涉無果,許女士向市工商局投訴,要求超市按照產品10倍現金給予賠償。第二天,超市一名自稱是客服主管的人致電許女士討價還價:“可以賠償,你看能不能少點,不要按照10倍賠償?”
記者聯系北京華聯超市江寧女人街店采訪此事。該店客服張女士解釋,此事發生后,超市已經向許女士表示歉意,雙方經過溝通、協商,超市為許女士辦理退貨手續,并賠償其350元錢。隨后,記者從許女士處了解到,北京華聯超市已經做好上述承諾。
北京華聯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南京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周處長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周處長稱,過期食品,屬于不合格食品。當地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除了責令超市盡快為消費者辦理退貨、賠償食品價格10倍金額外,還應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超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針對北京華聯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一事,本報將繼續接受消費者的投訴。
(光明網 記者 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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