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銀杏葉做食品原料 紹興好又多被判一賠十
銀杏葉始終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將銀杏葉作為普通食品生產和銷售的行為均屬違法!紹興市越城區法院近期就一起消費糾紛作出判決,商家被判十倍賠償。據悉,這是《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我省有關“問題食品”十倍賠償的又一起司法判例。
【普通食品自詡能保健】
提起此次訴訟的系紹興縣人王某。2009年6月3日,王某在紹興好又多百貨有限公司(下稱紹興好又多)購得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萬基牌“銀杏葉軟膠囊”12瓶計1869元。
王某表示,該產品的一份宣傳資料進行了醫療和保健功能的宣傳,但事后他在查看瓶身包裝之時發現,該產品既沒有保健食品標志,也沒有藥品的批準文號,所標注的僅僅是衛生許可證號“粵衛食證字(2007)第0305A05115號”。
最為重要的是,該產品的配料顯示為“銀杏葉提取物”。王某說,根據有關規定,銀杏葉只能用于保健品,但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記者獲悉,2009年7月,王某向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為,紹興好又多作為食品專業經營單位,明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卻沒有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將違法產品上柜銷售,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要求退還購貨款并予以十倍賠償。
【銀杏葉不得擅作原料】
該案開庭審理之時,紹興好又多辯稱,原告十倍賠償的請求沒有依據,因為其銷售產品時已取得產品生產者相關證照及產品質檢報告,已盡合理的注意義務,故主觀上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的行為。
紹興好又多還指出,公司并非特定產品的專業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情況、包裝上標識只是形式上的審查義務,而非實質審查義務。據此,紹興好又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越城區法院查明,2002年2月,衛生部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發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該名單將銀杏葉等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07年10月,衛生部在《關于“黃芩”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中規定,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使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
【好又多被判一賠十】
越城區法院由此認為,雖然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萬基牌“銀杏葉軟膠囊”確已取得了衛生許可證,紹興好又多也以此抗辯其銷售上述產品并未違法;但沒有證據證明,該產品中的銀杏葉的安全性已經安全性評價或已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了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故根據衛生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到目前為止,銀杏葉始終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否則構成違法。
越城區法院特別指出,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0條已經明確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因此被告在該法施行后還繼續銷售涉案銀杏葉產品,構成明知。
2009年9月25日,一審判決下達,紹興好又多被判以一賠十。在判決書中,越城區法院進一步確定,原告要求被告作為銷售者退還其所購買的“銀杏葉軟膠囊”貨款1896元并支付該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計1896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記者獲悉,因不服這一判決,紹興好又多此后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之中。
(市場導報 記者 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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