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樂天收購時代超市折射出什么?
韓國零售商樂天瑪特超市已經與江蘇時代超市就以6.5億美元收購后者70%左右股權基本達成意向,此案折射出來了什么?
韓國零售商樂天瑪特收購江蘇時代超市,引發業內對民族零售商遭受外資較大擠壓導致生存空間萎縮的擔憂。即便會如此,完全可以用反壟斷法規來制約。
首先是中國迅速擴張的國內市場對國內外商家構成了強大的吸引力。中國擁有巨大且持續快速增長的國內市場。10余年來,中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現金收入持續快速增長,推動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實現了較高增幅。而且,中國居民收入和消費增長經受住了金融危機沖擊,進入2009年,在輸入性危機沖擊已經非常明顯的情況下,中國居民收入和消費仍然維持了較高增速。據國家統計局6.5萬戶城鎮居民家庭抽樣調查資料顯示,上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長9.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1.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979元,同比增長8.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3%。且我國居民排斥高風險的寅吃卯糧生活方式,總體上收入大于支出,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龐大,意味著仍有潛力進一步啟動消費,抵消外需萎縮沖擊,支持經濟增長;而中國國內消費市場的啟動,也就意味著其對外資流通企業吸引力的上升。
其次,還將折射出中國外資政策的走向,樂天瑪特收購的是時代超市的股權,屬于股權并購范疇,需要經過商務部審批;即使是資產并購,6.5億美元的投資額也達到了商務部審批的門檻。那么,對這筆交易的審批能否貫徹正常的原則,而不至于在“反危機”旗號下復辟外資超國民待遇?畢竟,看到雷曼垮臺導致危機升級后形形色色主張恢復超國民待遇的喧囂,大多數人都不能不感到擔憂。
再次,還將折射出與此相反的風險。樂天瑪特收購時代超市屬于橫刀奪愛。擁有位于江蘇地區66家零售網點的時代超市雖然一直偏安華東一隅,在業內看來一直是較為優質的民族零售企業,本來本土零售企業物美集團一直在與時代超市洽談,但由于資金實力遜于外企,物美最終不得不眼巴巴看著時代超市倒向樂天瑪特。如果收購達成,又一家優秀民族零售業被外資控股,在近兩年來較為沉寂的零售業,這算是一件大事了,對民族零售企業遭受外資較大擠壓導致生存空間萎縮的擔憂很可能因此而上升(實際上已經出現了這樣的言論),主張國家制定“大店法”等法規限制外資零售業發展的呼聲可能上漲。但是,且慢,我們有必要對這樣一起個案賦予很高意義嗎?答案多半會是否定的。
時代超市局限于江蘇市場,資產規模和營業收入都不算很大,樂天瑪特收購價是6.5億美元,折合約45億元上下,相信這個資產規模在中國大型流通企業中不算大;我們每年批發零售營業額接近10萬億元,時代超市也遠遠夠不上影響全局,因此就全國市場而言還無需擔憂外資擠壓民族零售業空間致使其生存艱難。當然不排除在區域市場有這樣的風險,但我們完全可以用反壟斷法規來制約。2006年版《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對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一) 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二)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三)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四)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雖未達到前款所述條件,但是應有競爭關系的境內企業、有關職能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請求,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
上述并購一方當事人包括與外國投資者有關聯關系的企業。
第五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本規定第五十一條所述情形之一,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并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國務院為2008年版《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有兩條,第二條標準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
相信樂天瑪特達不到《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一條的第(二)、(三)、(四)款條件,但很有可能達到了第(一)款條件,且滿足《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申報第二項標準;如果達到,那么這起并購案需要經過反壟斷審查。由于這僅僅是一家區域性企業并購,相信審批通過的可能性較大,但如果樂天瑪特營業額達到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最終很有可能對這起收購施加一些限制條款,以防收購方樂天瑪特濫用市場地位。有此一舉,我們已經足以防范可能的壟斷風險了。
至于《大店法》,擬議中的這部法規某些職能完全可以由《反壟斷法》履行,似乎不必制定太多重復的法規,那樣雖然對律師們很有好處,但對我們經濟運行效率絕非好事。
(作者系商務部研究院副研究員 梅新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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