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百貨收購沈陽一物業公告
于2008年7月25日,買方(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該等協議,據此,賣方已同意出售及買方已同意收購該物業之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以及停車場之使用權,總代價為人民幣287,540,000元(可予調整)。
訂約方
賣方: 沈陽豐瑞置業有限公司
買方: 沈陽新世界百貨有限公司
買方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據董事深知、得悉及確信,于本公告日期,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主要事項
該物業
根據合作協議及買賣合同之條款,賣方已同意出售及買方已同意收購該物業之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
賣方已承諾于2009年12月30日或之前交付已落成物業連同訂明之設施及機電系統予買方。
停車場
根據停車場協議之條款,賣方已同意出售及買方已同意收購停車場之使用權。倘(其中包括)實際車位數目少于50個,則買方有權終止停車場協議。
任何一項協議之終止將導致另外一項協議同時終止。
代價
收購該物業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以及停車場之使用權之總代價為人民幣287,540,000元,當中人民幣282,100,000元為物業代價及人民幣5,440,000元為停車場代價,應以現金支付。物業代價及停車場代價將以本集團內部資源撥付。
物業代價
物業代價應按以下方式調整:
倘產權登記/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百分比之絕對值為2%或以內,則物業代價應按每平方米人民幣8,680元作出相應調整。
倘產權登記/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百分比之絕對值高于2%及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則買方應就產權登記/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百分比為2%或以內之面積部分額外支付按每平方米人民幣8,680元計算之款項。賣方應負責產權登記/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百分比高于2%之面積部分。買方毋須就該部分額外付款,惟該部分所有權利歸買方所有。
倘產權登記/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百分比之絕對值高于2%及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則賣方應就產權登記/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百分比為2%或以內之面積部分退回代價予買方。賣方應就產權登記/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百分比高于2%之面積部分向買方退回代價之兩倍金額。
倘合同約定/圖測面積誤差百分比之絕對值為4%或以內,則物業代價應按每平方米人民幣8,680元作出相應調整。
倘合同約定/圖測面積誤差百分比之絕對值高于4%及合同約定面積大于圖測面積,則合同約定/圖測面積誤差百分比為4%或以內之面積部分應按每平方米人民幣8,680元計算。買方毋須就合同約定/圖測面積誤差百分比高于4%之合同約定面積部分付款,惟該部分所有權利歸買方所有。
產權登記/圖測面積誤差百分比之絕對值應少于或相等于6%,因此,買方將予支付之最高物業代價約人民幣299,026,000元應按34,450平方米之面積計算。倘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圖測面積,則賣方應就產權登記/圖測面積誤差百分比高于6%之面積部分向買方退回物業代價之兩倍金額。
物業代價應由買方按下列方式支付:
(1) 買方應在(a)賣方已提供合作協議訂明之若干文件;及(b)合作協議連同所有附件之公證手續完成後五個工作天內向賣方支付人民幣28,210,000元之定金金額(「定金」)(相當于物業代價之10%)。定金應由買方存入由賣方及買方共同管理之銀行賬戶;
(2) 下列付款于賣方、買方及共管銀行簽訂共管協議後及共管協議成為買賣合同之附件後應予支付:
(a) 賣方應將定金轉入共管賬戶,而買方應在下列事件發生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28,210,000元(相當于物業代價之10%)(連同定金,為「第一期付款」)存入共管賬戶:─
(i) 于2008年8月25日或之前,賣方已獲沈陽市相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授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ii) 賣方及買方于授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兩個工作天內簽立買賣合同。除非賣方及買方另有協定,否則合作協議之條款應構成買賣合同之主要條款。合作協議訂約方之權利義務應在向相關部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後按買賣合同之條款為準;
(iii) 按買賣合同完成辦理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手續;
(iv) 買賣合同之公證手續完成;
(b) 買方應在裙房結頂(應在2008年8月30日或之前完成)獲買方接納以及買方及賣方簽訂確認書予以確認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28,210,000元(相當于物業代價之10%)存入共管賬戶;
(c) 買方應在該物業19層或以上之結頂(應在2008年11月30日或之前完成)獲買方接納以及買方及賣方簽訂確認書予以確認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42,315,000元(相當于物業代價之15%)存入共管賬戶;
(d) 買方應在該物業之主體結構結頂及完成若干訂明之設施後(應在2009年11月20日或之前完成)獲買方接納以及買方及賣方簽訂確認書予以確認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42,315,000元(相當于物業代價之15%)存入共管賬戶;
(e) 買方應在賣方獲授予(i)該物業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應在2009年12月10日或之前獲授予);(ii)該項目之房屋所有權證 (應在2009年12月30日或之前獲授予);及(iii)注銷解除抵押之證明文件(如有)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28,210,000元(相當于物業代價之10%)存入賣方之賬戶;
(f) 買方應在該物業根據合作協議交付及賣方與買方簽訂交樓確認書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56,420,000元(相當于物業代價之20%)存入賣方之賬戶;
(g) 買方應在賣方辦理該物業之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應在2010年3月10日或之前辦理)(兩者均以買方為房屋產權人)後五個工作天內,向賣方支付物業代價之結余(經計及任何調整)(「余款」)。
停車場代價
停車場代價應按以下方式調整:
(1) 倘若實際車位數目不少于68,則毋須調整停車場代價;
(2) 倘若實際車位數目少于68,則按相等于68與實際車位數目之差額乘以人民幣80,000元之金額削減停車場代價。
停車場代價應由買方按下列方式支付:
(1) 買方應在(a)賣方于2009年12月10日或之前向沈陽市有關部門取得文件,證明停車場建設成本未計入該項目所開發商品房的開發成本;及(b)買方支付第一期付款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2,176,000元(相當于停車場代價之40%)存入共管賬戶;
(2) 買方應于以下事件發生後五個工作天內將人民幣3,264,000元(相當于停車場代價之60%)存入賣方之賬戶:
(a) 于2009年12月10日或之前賣方獲授停車場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b) 賣方及買方根據停車場協議交付停車場,并簽訂停車場交付確認書;
(c) 于2009年12月30日或之前賣方獲授停車場的權屬登記證明文件;
(d) 沈陽市有關部門于2010年3月10日或之前為買方辦理停車場許可證;及
(e) 買方根據合作協議支付余款。
物業代價及停車場代價乃由買方及賣方參考該物業毗鄰其他物業之市價、經濟因素以及該物業之潛力後經公平磋商後厘定。
有關該物業及停車場之資料
該物業為座落于中國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津橋路南側地塊之建筑物地上一至七層。該物業之建筑面積約為32,500平方米。該土地指定作商業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46年4月28日止。停車場位于將座落于該土地之建筑物內之地下一層。
收購事項之原因及及裨益
本集團主要在中國從事百貨店業務。董事會相信收購事項將進一步強化本公司于沈陽市場之影響力。董事會亦相信收購事項將為本公司提供機會,擴大本公司在中國東北部百貨店業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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