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公司日前接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遼民一初字第6號民事調解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公司與沈陽鵬利廣場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鵬利")于2003年1月簽訂的《租賃合同》,本公司承租鵬利廣場A、B座物業及周邊設備。2005年3月沈陽鵬利以本公司拖欠租金、違約為由,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本公司支付到期租金616.5萬元及違約金7000萬元。本公司接到"應訴通知書"后,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沈陽鵬利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經友好協商,雙方于2007年3月15日簽署和解《協議書》。(詳見《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2005年4月30日刊登的《大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2007年4月4日刊登的《大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報告摘要》)。4月10日,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解除本公司與沈陽鵬利于2003年1月30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本公司承租的A座租金交至2004年9月10日止;
2、沈陽鵬利向本公司支付2370萬元裝修投入補償金、1730萬元連廊補償金;
3、本訴訴訟費用195,417.50元由沈陽鵬利負擔,反訴費用27,505.50元由本公司負擔。
備查文件:
1、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遼民一初字第6號民事調解書;
2、《協議書》。
特此公告。
大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1日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