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制定《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五部門日前公布《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認為,這一措施是用法制的手段,規范零售商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為,有利于促進國內零售行業健康發展,維持社會穩定,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這位負責人指出,《辦法》對零售商和供應商交易行為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辦法》還規定了對違反管理辦法的處罰措施。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發現零售商涉嫌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應當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開展調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近年來,國內零售行業發展迅速,連鎖超市、家電大賣場層出不窮。這些新型零售商業業態的大量出現,對促進商品流通、擴大消費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一些零售企業濫用銷售終端的優勢地位,“店大欺客”,在交易過程中屢屢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一些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久拖不還;有的零售商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開設新企業或分支機構;個別零售商甚至打著連鎖經營的旗號,騙取銀行貸款、供應商貨款后,卷款潛逃或以經營不善為由關閉企業。這些含有欺詐性質的行為在全國各地引發了多起供應商哄搶貨物等群體性事件,阻礙了零售行業健康發展,影響了社會穩定。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對記者介紹說,為了嚴厲打擊一些商業零售企業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商務部會同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11個部門從今年9月起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在全國范圍內集中整治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以保護相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零售商供應商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這位負責人指出,通過最近一段時間的專項整治,零售商騙取供應商貨款的現象得到預防和有效遏制,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的狀況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五部門的《辦法》出臺后,有助于更好地促進零售商和供應商雙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建立正常、良好的商業伙伴關系,從而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商業環境。
(新華社 記者張毅)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