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50送50”不屬實 西安人人樂促銷判敗訴
來源:
聯商網
2004-12-18 18:42
原告:“買50送50”是假“買150送50”是真
2004年9月29日,西安市民黨女士到西門“人人樂”購物廣場購物。超市門前,“買50送50”的廣告標語非常醒目。黨女士激動地到商場內選購了價值100.20元的商品,并領取了兩張面值為50元的百貨優惠券。
10月7日,黨女士又到西門“人人樂”購物廣場買了一套價值114元的內衣。付款時,黨女士要求使用兩張優惠券,但遭到收銀員拒絕,收銀員向黨女士解釋:“購滿100元商品僅可使用一張優惠券,即減免50元,滿200元才可使用兩張。”黨女士無奈,只能使用一張面值50元的百貨優惠券,又支付64元現金。之后,黨女士又得到了一張面值50元的百貨優惠券。
但黨女士認為,此項優惠活動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于是,黨女士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蓮湖分局西關工商所投訴,而雙方的協商并沒有結果。隨后,黨女士將“人人樂”起訴到西安市蓮湖區法院,要求依法確認自己所持的三張50元面值優惠券的購買力;取消對該優惠券買滿100元才能使用50元的限制,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被告:活動細則擺在商場入口處已盡到明示告知義務
“人人樂”購物廣場認為,該促銷活動規定了活動細則,內容詳細、明確,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歧義,不需另作解釋,不會存在有利于商場而不利于消費者的情形,且商場已對活動細則制作成五塊大幅海報廣告牌,陳列于商場廣場和商場內入口處及電梯口,盡了明示告知義務。原告黨女士自愿參加此活動,應受到活動細則約束,其訴請要求取消使用百貨優惠券的限制是單方面更改合同內容。
法院:優惠券使用效力的限制對原告沒有約束力
2004年10月14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受理了該案。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在該合同中,原告有購買物品支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有交付貨物并向原告贈送百貨優惠券的義務。黨女士從商場處獲贈的優惠券是雙方設定新權利和義務的憑證,該優惠券上應表明新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從優惠券本身看,被告對該優惠券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圍、使用區域均作出了明確的說明,但對該優惠券使用的效力卻未作出說明。按照通常的理解,該優惠券沒有使用效力的限制。但事實上,當原告欲使用該優惠券時,才被告知該優惠券只能在購買滿100元商品才能使用一張,即減免50元。這些對優惠券使用效力的限制,該券上并未明確標示,僅有“活動細則詳見廣場入口”的字樣。由于被告未盡到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因此該活動細則對優惠券使用效力的限制,對原告沒有約束力。解釋也是無效的。被告“購滿100元才能使用一張50元百貨優惠券”的限制,違背了商業促銷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支持原告取消限制的訴訟請求。
12月1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黨女士所持三張《“人人樂”50元百貨優惠券》的購買力;被告西安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購滿100元商品可使用《‘人人樂’50元百貨優惠券》一張”的限制無效。
截至記者采訪時,被告“人人樂”還沒有明確提出是否上訴。(華商報 記者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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