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把脈銀商之爭 是否是壟斷與反壟斷糾紛
來源:
聯商網
2004-06-14 08:48
專家建議深圳零售商業與深圳銀聯和深圳銀行業繼續通過協商、談判、仲裁、訴訟等方式,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糾紛。希望通過這一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糾紛,呼吁我國反壟斷法的早日出臺。昨日,本報記者采訪了馮江、尹公輝兩位與會專家。
是否是壟斷與反壟斷糾紛
記者:深圳銀商就刷卡手續之爭的性質到底是什么,此前你們召開的學術研討會是對雙方糾紛的性質有何看法?
馮江: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的糾紛是深圳零售商業與深圳銀聯之間《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協議書》、《特約商戶安裝POS設備協議書》的合同糾紛。應當從合同的類型、效力以及合同預期利益的變化涉及合同的違約與情勢變更問題分析,不宜將糾紛擴大到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范疇。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糾紛表面上看是合同糾紛,但雙方不僅存在合同關系,同時還存在競爭關系,是壟斷與反壟斷,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關系,深層次反映出全國金融網絡服務市場上的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涉及經營者過度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協議、行政性壟斷問題。多數人同意后一種觀點。
銀聯是否是反壟斷定義上的
經營者過度集中?
記者:全國各家銀行的金融網絡服務商合并為一家金融網絡服務商———中國銀聯,是否是反壟斷定義上的經營者過度集中?是否需要申請經營者集中的行政許可?
尹公輝:一種觀點認為,中國銀聯只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就是合法主體。反壟斷法并未出臺,不存在反壟斷定義上的經營者過度集中問題。如果對成立中國銀聯有疑義,也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來決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無權干涉。另一種觀點認為,全國各家銀行的金融網絡服務商合并為一家金融網絡服務商———中國銀聯,是惟一的全國銀行業跨行交易金融網絡服務商,具有公用企業的性質。中國銀聯成立將對全國金融網絡服務市場格局產生重大影響,符合反壟斷定義上的經營者過度集中,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成立中國銀聯時,應當慎重考慮中國銀聯的地位和性質,向中國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主管機關申報經營者集中行政許可。以上兩種觀點未完全統一。
深銀聯和深圳銀行業協同一致行為是否符合壟斷協議?
記者:深圳銀聯和深圳銀行業協同一致行為是否符合壟斷協議?
尹公輝:一種觀點認為,深圳銀聯與深圳銀行業沒有協同一致的行為,深圳各家銀行業退出金融網絡服務,由深圳銀聯統一向深圳零售商業提供金融網絡服務,統一服務價格,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決定,不屬于協同一致的行為,不符合壟斷協議。另一種觀點認為,壟斷協議是指企業間達成旨在限制、排除競爭或者具有限制、排除競爭效果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包括口頭、書面、協同、默契。如果深圳銀聯和深圳銀行業不能證明沒有協同一致的行為,沒有統一定價或壟斷市場,又不屬于反壟斷定義上的例外豁免,就難以避免這樣的嫌疑。多數人同意后一種觀點。
深圳零售商協同一致“拒刷”是否符合壟斷協議?
記者:深圳零售商協同一致抵制消費者刷銀行卡的行為是否是合法維權行為?該行為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
尹公輝:多數人認為,深圳零售商一般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深圳零售商雖然系雙方糾紛主要受害方之一,享有維權的權利。如果深圳零售商認為深圳銀聯與深圳銀行業侵犯了其權利,可以通過協商、談判、仲裁、訴訟等方式,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法律框架內解決。但協同一致抵制消費者刷銀行卡的行為存在反壟斷定義上的壟斷協議嫌疑,侵犯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結算方式上的選擇權,造成雙方糾紛禍及消費者。
訴訟主體如何構成
記者:如果雙方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時,訴訟主體如何構成?
馮江: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糾紛的主體是深圳零售商與深圳銀聯、深圳銀行業,不宜擴大主體范圍,不應包括中國銀聯與全國各地的零售商業。
第二種觀點認為,鑒于全國其他地區也發生了類似的糾紛,雙方糾紛已經超出了深圳市范圍,是全國范圍的問題,中國銀聯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全國性企業,是全國銀行業跨行交易中惟一的金融網絡服務商,具有公用企業的性質,深圳銀聯僅僅是中國銀聯的下屬機構,僅深圳零售商業與深圳銀聯、深圳銀行業之間的糾紛已經不能包含雙方糾紛主體范圍,還可能涉及中國銀聯與全國各地的零售商業之間的糾紛。
第三種觀點認為雙方糾紛主體不僅涉及中國銀聯與全國各地的零售商業之間的糾紛,還涉及到行政管理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因為雙方糾紛不僅存在經營者的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在行政管理機關不能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者不能例外豁免時,難以避免行政壟斷的嫌疑。多數人同意第二、三種觀點。
適用什么法律?
記者:雙方糾紛適用什么法律?
尹公輝:在適用什么法律上,一種觀點認為,目前反壟斷法還沒有正式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十年前出臺的法律,該法列舉的11種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雙方糾紛的主體行為難以“對號入座”,適用法律有一定困難。另一種觀點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已經進展到送審稿階段,遲早要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11種反不正當競爭行為雖然難以“對號入座”,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第1條結合第2條、第6條規定處理。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未拘泥于11種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十年來處理的大量案例已經超出11種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狹義直接競爭關系與廣義間接競爭關系,均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來處理。對于主體本身并不違法的,還可以參考反壟斷定義上的“合理原則”。多數人同意后一種觀點。
記者:對雙方糾紛解決有什么建議和希望?
馮江:無論雙方糾紛以什么方式解決,已不是最重要的問題,重要的是雙方糾紛從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高度給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建議深圳零售商與深圳銀聯和深圳銀行業繼續通過協商、談判、仲裁、訴訟等方式,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糾紛。
建議深圳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與深圳銀聯及深圳銀行業向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機關的重視支持。
建議中國人民銀行重新考慮中國銀聯的地位和性質,將中國銀聯分解為多家獨立金融網絡服務商,或者批準成立多家金融網絡服務商,或者中國銀聯退出與零售商業之間的金融網絡服務的獨家交易,允許發卡銀行直接與零售商業進行金融網絡服務的交易,中國銀聯為發卡銀行與零售商業提供金融網絡服務平臺,收取合理的金融網絡服務費。(劉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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