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科研所劉尚希稱:“應付稅金就是應交,沒交就是欠稅。納稅人計算出來就應該申報交納。” “只要達到清算條件,納稅人就必須申報納稅。可清算就是必須清算,不是也可以不清算。……看起來稅務部門沒有下發通知,似乎沒有形成拖欠,但是從法理角度上說已構成拖欠,納稅人有及時、主動申報的義務。”
這對全國所有房地產企業構成了“欠稅”違法指控。對矛頭構所向的萬科,似乎地稅局應該追究法律責任;而各省地稅局卻按兵不動,甚至都說沒達到清算條件,難道在中央電視臺記者的面前真的公開瀆職嗎?
很遺憾:劉尚希專家的概念和邏輯推導完全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邏輯不沾邊,只是純粹的市民拍腦袋邏輯——
稅收義務是由稅法明確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構成的。按照發生的先后順序,這些時間要素包括:納稅義務發生日、納稅申報日、納稅期限、稅款交納日。超過了“納稅義務發生日”,會計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就可以在賬簿上確認“應交稅費”。超過了“納稅期限”未繳納稅款又未經稅務機關批準延長納稅期限,就構成“欠稅”違法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再加上所得稅立法又不許滯納金在所得稅前扣除,“欠稅”的法律責任在金錢上也相當于24%的高利貸——在如此重大的法律責任面前,所有的房地產企業難道都成了“法盲”?
說土地增值稅。
l 納稅義務發生日: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可見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日是“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
l 納稅申報日: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可見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日被分割成了“預繳申報日”和“清算申報日”兩個,預繳申報日一般是預售、現售合同簽訂日的次月15天內,清算申報日則在項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結算后。因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國稅發[2006]187號文,清算申報日又被延后至“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或者“銷售比例達到85%并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
l 納稅期限:因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2009 ]91文《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結束,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納稅人,并確定辦理補、退稅期限。”清算補、退稅期限須由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如果納稅人沒有接到書面通知,即未超越納稅期限,不構成“欠稅”違法。
因此,從稅法的角度,正確的法律邏輯是:應付稅金表明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但是在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補稅期限之前,不構成“欠稅”。對銷售超過85%但未達100%的,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沒有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納稅人無需申報。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說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其含義當然是授予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可要求”亦“可不要求”。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土地增值稅清算規程》有明確的解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 日內辦理清算手續。”吉林萬科城、廣州金域藍灣1期和柏悅灣1期銷售已超過85%但未達100%,如果萬科沒有收到《清算通知書》并且超過90日,就不存在違法責任。
財科所專家所說的“納稅人計算出來就應該申報交納。” “只要達到清算條件,納稅人就必須申報納稅。可清算就是必須清算,不是也可以不清算。……看起來稅務部門沒有下發通知,似乎沒有形成拖欠,但是從法理角度上說已構成拖欠,納稅人有及時、主動申報的義務。”根本不看法律原文,完全蔑視法律程序,僅憑想當然和義憤就進行有罪認定,這不是“文化大革命紅衛兵”和“義和團拳民”暴戾的再現嗎?稅法專家嚴謹負責的態度何在?
而萬科所援引的會計師行的辯解,稱“應交土地增值稅”余額屬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準備金”,是會計準則“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則、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性質屬于“會計估計、預提準備金”,與企業現時納稅義務無關。未來企業的實際納稅義務由稅務機關另按不同計算方法確定,不以企業自測數據為依據。即屬于“未來可能產生”的土地增值稅,不是“應繳未繳”的土地增值稅。亦不嚴謹。“應交土地增值稅”不屬于“預提準備金”、“會計估計”、“未來可能產生的”義務,而是“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否認“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實際上與央視記者、劉尚希專家一樣犯了同樣的錯誤——把“納稅義務發生日”混同了“納稅期限”。
(待續)
- 該帖于 2014-1-3 13:03: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