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實施 “一賠十”進步還是退步
食品安全法已從本月1日起施行,消費者最較真的疑慮有兩個:一是“一賠十”(主要依據在該法第九十六條)能否得到真正落實?二是該法能在多大程度上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侵犯?
關于“一賠十”先復述一個實例:該法實施的第一天,上海市民王先生在家附近樂購超市購買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強湯料”,付款56.40元。還沒走出超市,王先生發現所購兩種食品均已過了保質期,遂與超市交涉。超市認賬,但只答應按消法“退一賠一”的規定處理。王先生不服,認定食品安全法已實施,銷售過期食品理應“一賠十”。雙方不歡而散。
旋即,王先生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訴,執法人員趕到超市檢查,發現超市已將過期食品撤柜。可王先生保留有購物小票,超市為王先生退貨,再按“一賠十”規定支付了564元賠償款。滬媒將此案列為上海首例“一賠十”。
截至6月10日,經上海工商部門不完全統計,“一賠十”案例已執行了十幾起,最多一天有4起。筆者在10日那天,還無意間收看到央視聚焦“一賠十”節目,不少地方同類案例,也紛紛以“一賠十”了斷。
事實已證明,剛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確比消法有進步。當然,普遍性中一定包含有特殊性,少數橫蠻的商(廠)家拒絕執行“一賠十”的情況肯定會出現。此時,消費者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賠償難題。
說到打維權官司,以往消法要求消費者舉證。舉個例子,假如消費者購買一罐奶粉吃壞了肚子向商家討說法未果,若起訴商家,法院會要求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奶粉有問題,此時,消費者須先申請質檢機構檢驗奶粉質量,費時不算,檢驗費特貴。無奈,許多消費者只好放棄維權自認霉氣拉倒。食品安全法則不同,它將舉證責任轉移到商(廠)家頭上,客觀上縮短了消費維權時間和維權成本,這也是進步。
然而,網上指斥“退步”的帖子仍不少。我要說的是,許多發帖者事先帶有先入為主的情緒,并未認真通讀食品安全法之文本——因為該法規定很清晰,“一賠十”系該法保護消費者的“頭道工序”。倘若消費者因假冒偽劣食品造成身心傷害,還可根據該法的其它條款,迫使商(廠)家提供健康及精神傷害賠償。別的先不說,先前的消法可沒精神賠償一說。
有了食品安全法,并不是說食品安全就進了“保險箱”。相反,食品安全隱憂仍會大量存在。因為該法制衡的主要對象是商家,商家系食品安全鏈中的最后一環,從種養植(殖)到生產加工、儲運再到批零銷售,環環相扣,要確保食品“全鏈條安全”,僅就法制建設這個“單一環節”,國家就還有大量的工作待做、漏洞待補。由是,網上關于“食品安全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侵犯”的疑慮,實在不好回答。
從“退一賠一”到“一賠十”費時整整16年,這說明法制進步涉及利益博弈和觀念更新,每前進一步均需做出不懈努力。中國30年來走的是“漸進式進步”之路,國人要有耐心。
(魯寧 作者為東方早報首席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