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賠償”如何讓人吃得放心
從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任何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都將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 �
食品安全終于有法可依,給飽受食品安全問題困擾的國人以期待。但通觀這部法律的諸多條款,能否讓人吃得放心,卻仍不容樂觀。
食品安全法中的最大亮點,也最讓消費者所關注的,無疑是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以往遇到問題食品,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只能獲得“賠一罰一”的雙倍補償,新法中的“十倍賠償”,大大提高了這一標準,似乎加大了劣質食品生產者違法成本,具有相當的威懾作用,事實上,這一規定的不足之處顯而易見,威懾作用也極其有限。
一般來說,消費者購買食品,金額大多都較小,發現食品有問題,找到商家,負點責任的,給退貨了事。如果消費者仍不滿意,想依法要求“十倍賠償”,那么,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法庭前,得先找相關部門鑒定食品確實存在問題,且不說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等一大筆費用需要自己支付,只怕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否耗得起也是個問題。為了區區幾元幾十元的消費,以及最終不過幾十元或者幾百元的“十倍賠償”,誰會去找這麻煩?“十倍賠償”,在法律制定者看來,顯然具有懲罰性意味。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解讀,倒不如說是給生產者吃下一顆“定心丸”。以往不乏這樣的事例,消費者買到問題食品,向商家索賠,若在商家的接受范圍,一般會協商解決。一旦消費者的索賠超出了商家的心理承受底線,就有可能被扣上敲詐的罪名反成被告。“十倍賠償”,一方面,讓索賠不超過十倍的消費者擺脫了敲詐的嫌疑;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消費者通過“漫天要價”加大商家違法成本的可能。“十倍賠償”,對于商家而言,顯然不具有懲戒意義。
食品安全法對于生產者和監管者的責任,都進行了明確規定,處罰措施也更有可操作性。但從“十倍賠償”這一規定中,卻透視出過于傾向食品生產者的權益,從而大大降低了這部法律的效力。“十倍賠償”,是上限,而不是下限;“十倍賠償”,是“可要求”,而不是“應當”,更不是“必須”,能否要求到“十倍賠償”,也全憑消費者自己的本事。
必須明白的是,權力集中到監管者手上,遠不如把權利交給消費者更可靠、更有效。讓消費者自己去要求“十倍賠償”,這樣的法律條款面前,如何能讓人“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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