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職業打假人來沈買海參獲10倍賠償

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后,青島的閆先生在沈陽獲得了10倍于商品價格的賠償。這樣的“消費”,閆先生還將在沈陽繼續。 記者 劉紅濤 攝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
當日,從青島趕來的職業打假人閆友就在沈陽一家大型商店內獲得了10倍賠償。這也是沈陽《食品安全法》維權第一案。
現在,閆友正在沈陽等待下一次10倍賠償。
第一次獲賠4900元
5月27日,閆友在沈陽市東順城街一家副食商店購買了20只即食海參。“這些海參的包裝袋上并沒有QS標志(國家質量安全標志),就連生產日期也沒有,重量也比包裝袋上標注的輕了一半……”
6月1日,閆先生來到商店,要求商店退貨并賠償自己的損失。
“他們不承認銷售的海參沒有生產日期,還懷疑是我擦去海參包裝袋上的生產日期。 ”閆友向記者介紹。
為了證實這種即食海參存在問題,閆友又在這家商場購買了10只同品牌、同包裝的海參,這些依然沒有生產日期和QS標志。海參經銷商只得承認自己出賣的商品存在不規范包裝。
經過協商,閆友分別獲得賠償:他在5月27日購買的20只即食海參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獲得了雙倍于商品價格賠償。而他在6月1日為了證明即食海參包裝存在相關問題而再次購買的10只即食海參,按當日開始實施《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獲得了商品價格10倍的賠償。
這樣算下來,閆友在這里獲得了4900元的賠償。
下個目標是1.35萬元
昨日上午10時30分,記者又跟隨閆友來到另一家超市,閆友和兩名隨行人員正在跟超市的工作人員爭執關于另外一起食品違法事件的賠償問題。“他們態度很不好,說要找一個負責人來跟我談,結果等了一個多小時也不見人。 ”閆友說。
閆友手里拿著一只綠色包裝的即食海參,語氣激昂:“你看已經過了保質期,商場依然在賣,而且實際重量還不到20克。消費者的利益怎么能得到保障! ”
他手里是大連一家食品生產廠家生產的即食海參,包裝袋上顯示,海參保質期到今年5月,重量為30克,包裝上也沒有QS標志。
閆友在這里買了30只海參,每只標價45元,30只共1350元,10倍賠償應為1.35萬元。
所涉超市清空海參展柜
在這家超市的三樓海參柜臺記者發現,所有原先擺放海參的展柜已被全部清空,只有貼在柜臺上的價格標簽還在證明著這里曾經是海參的銷售柜臺。“昨天就有一個人來這里買海參,然后找我們索賠……”記者聽見柜臺前幾個穿白色制服的售貨員小聲地叨咕著。
由于超市并沒有給閆先生明確的答復,閆先生表示將會“耐心”等待結果,他還表示,將繼續在沈陽進行這樣的“購買”行為。
【對話打假人】
“我這是維護自己的利益”
遼沈晚報:明知產品不合格,你還購買并要求10倍賠償,不會被商家視為敲詐?
閆友:我這是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在維護所有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只是要求商家退換商品,不一定能更正他們(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10倍的賠償也許會觸動商家和食品生產企業,使他們能遵守法律規定生產、出售商品,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
遼沈晚報:剛才在網上查了一下,有媒體提到您時,曾表明閆友是化名?
閆友:這是我的真名。
遼沈晚報:遇到過司法糾紛嗎?比如被起訴。
閆友:沒有。
(遼沈晚報 記者 劉紅濤 見習記者 龐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