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只是一種載體和服務對象
2009-4-29 15:37:54
金融危機下人人自危,就連傳媒業的巨頭也不例外。筆者所在的商業集團還正在聯系請分眾傳媒進駐的事情,但見此糾紛,便如迎頭潑了一盆冷水。站在零售終端的立場,大潤發在此事件中并無過錯;而如果從傳媒公司的角度分析,似乎分眾也“占理”兒。畢竟人家投入那么多錢,要的就是一個傳播效果。
暫不論孰是孰非,從公允的立場分析,其實這只是零售終端與傳媒公司矛盾的一個縮影。是否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行業標準來真正約束雙方行為?單純從專業機構對“大潤發”廣告價值進行的評估結果是不足以作為行業定律的。
我們可以從雙方的“陳堂證詞”來分析:針對分眾采集的違約證據,大潤發分別以拍攝角度錯覺、政府限電、廣告顯示屏故障等理由進行了反駁。其實這都是不可規避的現實問題,作為商家來說,雖說是終端,但也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約束和限定。
對于因技術問題出現的故障,可以作為違約條件之一,但不應該是決定因素。同樣的,大潤發提出,有三種情況的音視頻設備也是可以存在的,它們是:合同簽訂時已經安裝的;“大潤發”自行安裝的;賣場供應商為商場促銷而短期安裝的。而事實上,分眾采集的所謂第三方音視頻設備,基本都屬于這三種情況,根據合同都是正常的。這種情況之所以出現爭議,還是雙方在合同約定中的漏洞,或者說瑕疵。大潤發的陳述不無道理,而分眾作為一家廣告傳媒公司理應提前想到。
“終端為王”的時代,媒體只是一種載體和服務對象,希望一家媒體實現所有的廣告傳播功能,在目前的零售市場中是不現實的。
(作者:王震 聯商網《店長》2009年5月刊特別策劃 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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