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王先生前往某超市購物,將隨身攜帶的背包存進超市入口處的自助儲物柜中,購物結束后取包時卻發現自動存儲柜門已被打開,自己以前存放的背包及包內的手機、現金等物品(折合人民幣7100余元)均一并丟失。王先生遂向超市工作人員反應了情況,并要求超市對其損失予以賠償。但超市認為自動儲物柜是超市免費提供給顧客存儲物品的一個工具,自已也無專人看管,也不應當承擔對王先生損失的賠償責任。雙方協商過數次,但均未果。
后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超市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超市對王先生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保障其在購物時人身與財產安全。超市違反了此項義務,應當承擔責任,其應當賠償王先生的損失。但對于王先生而言,應當將手機等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主觀上也有一定過失,法院酌定超市賠償王先生損失3500元。
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保障義務要承擔責任
渝經律師事務所張榮軍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顧客放在超市自助儲物柜中物品丟失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解析>
經營者對其向消費者所提供的儲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場所,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如采取安排專人巡邏、值班等方式,保護消費者的財產安全。這也是和消費者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權相對應的,是消費者的財產權利得以保障的依據。經營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開支為由,不履行此項義務。消費者的財物失竊,只要排除消費者與第三者聯合惡意所為,其它無論何種原因和方式,凡是發生在超市內的,超市的經營者均應對此負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