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改造已經開始改造到現在已經經過了幾十年,在執行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多有關政策性的問題。一鴻城市改造研究中心發現,在舊城改造過程中,還存在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對舊城改造的體制還不完善。 我們應當: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應當在《城鄉規劃法》的修訂中加入對舊城改造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資源節約的強制內容。
舊城改造是我國今后幾十年城市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去認真對待,高度重視,提出科學合理的措施與辦法。不同地區、不同城市應當有不同的改造模式,但都要以是否有利于歷史文化保護、是否有利于群眾就業與居住條件改善、是否有利于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是否有利于城市經濟的發展為出發點,切實轉變觀念,提高舊城改造水平。
各地要制定完善的舊城改造規劃,上級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重要城市的舊城改造規劃還要由上級政府備案,各地規劃督察員要切實承擔起督察責任。
在搞好城市舊城改造的同時,還要注重社會主義新農村,特別是對有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和地方特色村莊的保護與打造。要因地制宜,注重節約,注重對農民生產、生活功能需求的設施設備的改善,以有利于農村生產發展與生活改善。
相信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并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督作用,舊城改造將有制可依,有制可循,舊城改造也將會更加普及和規范,相信真正成為惠民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