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山東青年王海偶然間看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四十九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為了驗證這種“假一賠二”在實踐中能否兌現,王海買了兩個號稱真品的索尼耳機,在經鑒定耳機非真品后,王海向銷售商提出了雙倍賠償的要求。
這幾乎是1994年消法出臺后,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首次實踐。
2013年,借由消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王海已經以一個亦刁民亦英雄的形象,出現在職業打假的舞臺上。但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遭遇欺詐且維權難的情況卻仍屢見不鮮。
2013年4月28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草案中對懲罰性賠償的修訂,引發了業界的關注。
修正案(草案)中,消法第四十九條中關于“假一賠二”的規定,變為了“假一賠三”,還新增一些內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修正案關于懲罰性條款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懲罰力度,但我覺得力度還不夠。”5月24日,在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牽頭主辦的懲罰性賠償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假一賠二”力度仍不夠
建議:“上不封頂,下要保底”
此次消法修正案中,把“假一賠二”改為“假一賠三”,懲戒力度雖有所提升,但劉俊海認為這依然不能起到極大的制裁失信者的功能,同時也不能更好地鼓勵維權者進行維權。
“要通過懲罰性賠償,讓失信者、欺詐者感到疼痛難忍,讓他發誓再也不欺詐了。”劉俊海認為。
基于這樣的理念,劉俊海從2009年起就建議,現行消法中懲罰性賠償關于假一賠二的規定,應修改為“下要保底,上不封頂”。
“有個美國老太太,花了49美分在麥當勞買了一杯咖啡,她在車上加奶和糖時發生潑灑,導致皮膚燙傷,經歷了住院和植皮手術之后,其家屬以咖啡過燙為由要求麥當勞賠償醫療費、照顧病號的誤工費等共計兩萬美元,但法院最終裁決麥當勞賠償老太太300萬美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曹三明在研討會上舉了美國的司法案例。
曹三明認為國際司法實踐已經證明了懲罰性賠償往往是數倍,甚至幾十倍、上百倍。而一倍、兩倍的賠償太少。參考國際司法實踐,懲罰性賠償也應當是上不封頂。
從消費者維權難的角度思考,北京市天瀾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南征也認為,應當加重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處罰。
劉南征所在的律所,負責接聽北京市司法局開設的12348法律服務熱線,每天都至少有3個消費者打電話咨詢,買東西被騙了怎么辦,其中以手機、服裝、美容等相關的消費欺詐較多。
“這些消費者遇到的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沒有證據。比如很多人購買手機,卻不注意索要發票,在發現手機有問題時,沒有足夠的證據去起訴。即便有證據去起訴,時間成本、律師費很高,即便勝訴,賠償的金額也不大。所以很多消費者選擇算了、忍了。”劉南征說。
劉南征認為,目前社會誠信度缺失很嚴重,而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又處于弱勢地位,只有加大對不法經營者的處罰,讓法律對經營者有震懾力才可以,也才能激勵消費者主動維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范武還向法治周末記者建議道,為了鼓勵消費者主動維權,除了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應在法律中加上一條規定:如果被告敗訴,原告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證人出庭費乃至訴訟中支付的鑒定費用,都由被告承擔;如果消費者敗訴,法院可裁定由誰來承擔上述訴訟費用。
500元是上限還是下限
建議:廢除絕對值 實行法定賠償
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這一新增條款,在研討會上也引發了爭議。
“首先,對于500元的規定是上限還是下限,這樣的表述容易產生歧義,應當明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范武提出疑問。
王范武的理解是,這樣的規定是上限。但王范武認為,對于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不應設定上限,而應設定下限,根據具體情況,給法官自由裁量權。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何山理解的500元的規定,是下限,但即便如此,他也認為這樣的規定在實際生活中行不通。
“比如去菜市場買菜,攤販故意缺斤少兩,按照民間習俗,缺一賠十,少一兩賠一斤。如果少一兩,根據修正案的規定,缺一賠三,肯定不足500元,那也要賠500元,怎么行得通,非打起來不可。”何山說。
1994年,消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正是在何山的力推下加入進去的,而此次消法修訂,何山認為應當更加嚴謹,避免產生副作用:“懲罰性賠償應當實行法定賠償主義,區分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規定。”
劉俊海也不贊同消法修正案中“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這一規定。
“以絕對數值作為計價依據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通貨膨脹率一直在改變,今天的500元到以后可能購買力急劇下降。”劉俊海建議,應當把這一條規定跟受欺詐消費者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掛鉤,因為不管未來通貨膨脹率是多少,這樣的法律規定不過時。
在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過程中,北京政法職業學院經貿法律系主任劉遠景還注意到這樣一種現象:當商家欺詐消費者,且法院針對某一消費者對商家的起訴,對商家進行制裁后,經營者如果以同樣的方式繼續欺詐其他消費者,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在其他受欺詐的消費者啟動民事訴訟前,司法機關對此無能為力。
劉遠景認為,由于現實生活中存在商家反復欺詐的問題,僅僅靠對不法商家的懲罰性賠償,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我建議法院和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管相銜接,建立民事裁判‘黑名單制度’。”劉遠景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劉遠景的設想是這樣的:法院及時將因欺詐而被訴訟的商家的名單及相應的判決結果告知行政主管機關,由行政主管機關將不法商家納入黑名單,并對進入黑名單的經營者嚴格監管,對于情節嚴重的甚至應當要求其停業整頓,經過一定的程序重新評估后,方可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