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商網編譯)傳統意義上的百貨商店一般認為面積平均在7000平方米左右 ,商品至少包括流行服飾,化妝品,家居用品和其他更寬泛的品類,一般是不同的商品部分布在不同的樓層。這種零售業態始于19世紀中葉,現已遍布全球。
不過用一種更寬泛的方式來定義這種業態可能更加實際。因為有時一些商店很象百貨店(例如,馬獅Marks & Spencer從一開始就很象百貨商店),但是由于他們的發展歷史使得他們沒有被歸入這種業態。另一方面,一些百貨店租賃擴建物業后更象是購物中心。這個定義應該考慮到許多當地的不同,包括購物習慣、經濟發展、傳統,還有有些國家對業態的分類并不嚴格等不同因素。
下面是一些對百貨商店的幾種定義:
廣義上,百貨商店是大規模的零售終端,一般是多層分布,商品覆蓋許多可產品種類。 (英國)
百貨商店:10%至70%銷售分別依靠食品、服裝等家庭相關商品。此外,這些商店至少有50位職員,開架自助服務方式小于50%。(日本)
百貨商店:一種零售機構,商品分類和附加服務豐富多樣,通常毛利較高。現在商品有所變化,但是在90年代產品線比以前更加嚴格。今天提供的范圍改變。傳統百貨公司出售多種種類的耐用和日常消費品。(美國《零售學》)
百貨商店:零售商店一般有50位以上員工,服飾和日用品銷售在20%以上,并都銷售以下三類商品:
1、家具,家居裝飾,收音機和電視機。
2、衣服。
3、家居用品和雜貨。
在分類時,出租物業的銷售也被計算入內。要認定為一家百貨公司,以上三大類商品中單類的銷售不能超過總銷售的80%,但是總銷售超過1千萬美元,哪怕其中一類超過80%,只要其他兩類的銷售超過100萬美元,也可以列入百貨店范疇。
傳統百貨商店:滿足上述百貨商店標準的基礎上,同時:
1. 通常每個商品部均提供付款和銷售服務(售貨員)。
2. 可能有目錄訂購服務。
3. 不屬于全國性連鎖體系。
這些商店通常銷售:
1. 主要是全國性的著名品牌日用品和耐用品。
2. 其他公司維護的器械/電器。
3.有限種類的季節性商品或特別類別商品。(美國商業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