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知假買假,訴請10倍價款賠償獲法院支持。12月1日,記者從天河區法院獲悉,職業打假人馮志波花費720元在廣東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10盒“芝生園產品”。馮志波認為天河城百貨所售的“芝生園產品”執行標準是國家明文廢止的標準,其質量更談不上食品安全,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退還貨款720元并10倍賠償約7000元。天河區人民法院認定天河城已構成欺詐,同時對于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把關不嚴,故馮志波要求天河城百貨退還貨款720元并賠償約7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知假買假起訴商家
“知假買假”曾備受爭議,今年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使這種行為受法律保護。
今年8月,著名打假人馮志波在天河城百貨購買了2盒“芝生園紅菇”,4盒“芝生園猴頭菇”,2盒“芝生園大白花菇”,2盒“芝生園灰樹花”,共10盒“芝生園產品”,共計支付720元。當日天河城百貨開具了發票給馮志波。
馮志波介紹,據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簽顯示,該產品均執行“NY5095—2006”標準,生產日期為2014年8月6日和2014年8月8日。購買后,馮志波查詢得知標準“NY5095—2006(食用菌)”已被原農業部公告廢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馮志波認為天河城百貨所售的“芝生園產品”執行標準是國家明文廢止的標準,其質量更談不上食品安全,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退還貨款720元并10倍賠償7000元。
天河河城百貨則辯稱涉案產品的標識是根據廣州市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前沿中心(廣州)出具的,該機構是廣州市地區內國家食品質量監督局指定的唯一權威檢測機構。該機構于2014年1月8日對涉案產品進行提取檢驗,并于2014年2月15日項涉案產品的代理商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報告,涉案產品的標識根據該檢驗報告標注的。
天河城百貨認為作為商家,主要義務是要求供應商出具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是否符合,代理商也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了相應的檢測報告,檢測結果認為涉案各項指標均符合要求。天河城百貨稱執行標準于2014年1月1日停止執行,檢測報告于2014年1月25日出具,如果真的有誤,也是檢測機構的過錯,且產品未對原告造成任何身體損害,原告不能據此要求其賠償,其不存在賠償責任。
法院判賠10倍約7000元
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馮志波勝訴,要求天河城百貨退還貨款720元并賠償7000元。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6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我部對無公害食品標準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無公害食品蔥蒜類蔬菜》等132項無公害食品農業行業標準。此132項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無公害食品蔥蒜類蔬菜》等132項廢止標準目錄中,包括序號NY5095—2006食用菌。
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生產者執行被廢止的標準NY5095—2006,已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很容易造成對食品執行標準不了解的消費者的誤解,已構成欺詐;天河城百貨作為銷售者,對于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把關不嚴,致使存在欺詐性的商品流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故馮志波要求天河城百貨退還貨款720元并賠償約7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南方日報 記者成希 實習生黎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