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建筑設計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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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yè)性餐館(簡稱餐館);
二、營業(yè)性冷、熱飲食店(簡稱飲食店);
三、非營業(yè)性的食堂(簡稱食堂)。
第
一、一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高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寬暢、環(huán)境舒適,設施、設備完善;
二、二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中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設施、設備比較完善;
三、三級餐館,以零餐為主的一般餐館。
第
一、一級飲食店,為有寬暢、舒適環(huán)境的高級飲食店,設施、設備標準較高;
二、二級飲食店,為一般飲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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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
二、二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滿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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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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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設計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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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等級 | 餐廳與飲食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座) | ||
餐館餐廳 | 飲食店餐廳 | 食堂餐廳 | |
一 | 1.30 | 1.30 | 1.10 |
二 | 1.10 | 1.10 | 0.85 |
三 | 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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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館的餐廚比宜為1∶1.1;食堂餐廚比宜為1∶1;
二、餐廚比可根據(jù)飲食建筑的級別、規(guī)模、經(jīng)營品種、原料貯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區(qū)特點等不同情況適當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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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餐廳、飲食廳和公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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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餐廳和小飲食廳不應低于2.60m;設空調(diào)者不應低于2.40m;
二、大餐廳和大飲食廳不應低于3.00m;
三、異形頂棚的大餐廳和飲食廳最低處不應低于2.40m。
第
一、僅就餐者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桌邊到內(nèi)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二、有服務員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80m;桌邊到內(nèi)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
三、有小車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時,可參照前款規(guī)定并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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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級餐館及一級飲食店應設洗手間和廁所,三級餐館應設專用廁所,廁所應男女分設。三級餐館的餐廳及二級飲食店飲食廳內(nèi)應設洗手池;一、二級食堂餐廳內(nèi)應設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衛(wèi)生器具設置數(shù)量應符合表
| 衛(wèi)生器具設置數(shù)量 | ||||
洗手間中 洗手盆 | 洗手水龍頭 | 洗碗水龍頭 | 廁所中 大小便器 | ||
餐館 | 一、二級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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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座時設男大便器1個,小便器1個,女大便器1個;>100座時每100座增設男大或小便器1個,女大便器1個 |
三 |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 ||
飲食店 | 一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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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
| |
食堂 | 一 |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
二 |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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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廁所位置應隱蔽,其前室入口不應靠近餐廳或與餐廳相對;
四、廁所應采用水沖式。所有水龍頭不宜采用手動式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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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廚房和飲食制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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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食加工間——包括主食制作間和主食熱加工間;
二、副食加工間——包括粗加工間、細加工間、烹調(diào)熱加工間、冷葷加工間及風味餐館的特殊加工間;
三、備餐間——包括主食備餐、副食備餐、冷葷拼配及小賣部等。冷葷拼配間與小賣部均應單獨設置;
四、食具洗滌消毒間與食具存放間。食具洗滌消毒間應單獨設置;
五、燒火間。
第
一、冷食加工間——包括原料調(diào)配、熱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飲料(冷、熱)加工間——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飲料煮制、冷卻和存放用房等;
三、點心、小吃、冷葷等制作的房間內(nèi)容參照第
四、食具洗滌消毒間與食具存放間。食具洗滌消毒間應單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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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設肉禽、水產(chǎn)的工作臺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細加工間避免反流。遺留的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二、冷葷成品應在單間內(nèi)進行拼配,在其入口處應設有洗手設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間的入口處應設有通過式消毒設施;
四、垂直運輸?shù)氖程輵⑹旆衷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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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加工間均應處理好通風排氣,并應防止廚房油煙氣味污染餐廳;
二、熱加工間應采用機械排風,也可設置出屋面的排風豎井或設有擋風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風措施;
三、產(chǎn)生油煙的設備上部,應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器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于清洗和更換;
四、產(chǎn)生大量蒸汽的設備除應加設機械排風外,尚宜分隔成小間,防止結(jié)露并做好凝結(jié)水的引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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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面均應采用耐磨、不滲水、耐腐蝕、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應處理好地面排水;
二、墻面、隔斷及工作臺、水池等設施均應采用無毒、光滑易潔的材料,各陰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臺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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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輔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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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設備
第一節(jié) 給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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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采暖、空調(diào)和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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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類房間冬季采暖室內(nèi)設計溫度應符合表
房間名稱 | 設計溫度℃ |
餐廳、飲食廳 | 18~20 |
廚房和飲食制作間(冷加工間) | 16 |
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熱加工間) | 10 |
干菜庫、飲料庫 | 8~10 |
蔬菜庫 | 5 |
洗滌間 | 16~20 |
二、廚房和飲食制作間內(nèi)應采用耐腐蝕和便于清掃的散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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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餐館的餐廳、一級飲食店的飲食廳和炎熱地區(qū)的二級餐館的餐廳宜設置空調(diào),空調(diào)設計參數(shù)應符合表
房間名稱 | 設計溫度℃ | 相對濕度% | 噪聲標準db | 新風量m3/h·人 | 工作地帶 風速 |
一級餐廳、飲食廳 | 24~26 | <65 | NC40 | 25 | <0.25 |
二級餐廳 | 25~28 | <65 | NC50 | 20 | <0.3 |
二、一級餐館宜采用集中空調(diào)系統(tǒng),一級飲食店和二級餐館可采用局部空調(diào)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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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的熱加工間機械通風的換氣量宜按熱平衡計算,計算排風量的65%通過排風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間的全面換氣排出35%;
二、排氣罩口吸氣速度一般不應小于0.5m/s,排風管內(nèi)速度不應小于10m/s;
三、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的熱加工間,其補風量宜為排風量的70%左右,房間負壓值不應大于5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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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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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名詞解釋
1.餐館: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請賓客的營業(yè)性中、西餐館,包括飯莊、飯館、飯店、酒家、酒樓、風味餐廳、旅館餐廳、旅游餐廳、快餐館及自助餐廳等等,統(tǒng)稱為餐館。
2.飲食店:設有客座的營業(yè)性冷、熱飲食店,包括咖啡廳、茶園、茶廳、單純出售酒類冷盤的酒館、酒吧以及各類小吃店等等,統(tǒng)稱為飲食店。
3.食堂:設于機關、學校、廠礦等企事業(yè)單位、為供應其內(nèi)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場所,統(tǒng)稱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傳染性醫(yī)院、易于孳生蚊、蠅的糞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場等處所。
5.餐廳:餐館、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統(tǒng)稱為餐廳。40座及40座以下者為小餐廳,40座以上者為大餐廳。
6.飲食廳:飲食店中設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統(tǒng)稱為飲食廳。40座及40座以下者為小飲食廳,40座以上者為大飲食廳。
7.就餐者:餐館、飲食店的顧客和食堂就餐人統(tǒng)稱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間:指米、面、豆類及雜糧等半成品加工處。
9.主食熱加工間:指對主食半成品進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處。
10.副食粗加工間:包括肉類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塊;魚蝦等刮鱗、剪須、破腹、洗凈;禽類的拔毛、開膛、洗凈;海珍品的發(fā)、泡、擇、洗;蔬菜的擇揀、洗等的加工處。
11.副食細加工間:把經(jīng)過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別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稱量、拼配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處。
12.烹調(diào)熱加工間:指對經(jīng)過細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調(diào)料進行煎、炒、烹、炸、蒸、燜、煮等的熱加工處。
13.冷葷加工間:包括冷葷制作與拼配兩部分,亦稱醬菜間、鹵味間等。本規(guī)范統(tǒng)稱為冷葷加工間。冷葷制作處系指把粗、細加工后的副食進行煮、鹵、熏、燜、炸、煎等使其成為熟食的加工處;冷葷拼配處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塊、稱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盤的加工處。
14.風味餐館的特殊加工間:如烤爐間(包括烤鴨、鵝肉等)或其他加工間等,根據(jù)需要設置,其熱加工間應按本規(guī)范要求處理。
15.備餐間: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發(fā)及暫時置放處。
16.付貨處:主、副食成品、點心、冷熱飲料等向餐廳或飲食廳的交付處。
17.小賣部:指煙、糖、酒與零星食品的出售處。
18.化驗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檢驗處。
19.庫房:包括主食庫、冷藏庫、干菜庫、調(diào)料庫、蔬菜庫、飲料庫、雜品庫以及養(yǎng)生池等。
附錄二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時,寫法為“可參照……執(zhí)行”。
附加說明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東北設計院、遼寧省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
主要起草人:陳式桐、陳瑞璜、譚永鳳、賈樹學、趙先智、 李興林、李冠儒、王旭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