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論使用什么會計軟件,無論賬簿量大小,各城市公司一律按年打印賬簿,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稅務檢查。不得為節省打印費用而不予打印書面賬簿。
二、稅務檢查必須向被檢查企業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征管局不得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進行稅務檢查),并出示檢查官員《稅務檢查證》和《工作證》(城市公司應將其復印傳總部審閱后存檔)。稅務機關不得委托中介機構行使稅務檢查權力(查賬權、詢問權、查驗權等),無權委托事務所代表稅務機關進入企業查賬、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否則構成“行政執法主體違法”)。稅務官員不得口頭以“納稅輔導”為名查閱本公司賬簿。
三、稅務經理簽收《稅務檢查通知書》后,應當審閱通知內容:區分法律依據是《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本公司是“當事人”)還是第五十七條(本公司是“相關單位”),以判斷本公司的法定義務范圍。
依據五十七條的,本公司有權知悉“當事人”身份,并只提供與該當事人有關的資料(而不是本公司全部賬簿憑證);檢查期滿稽查局不需向本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四、同一年度內,已經接到過稅務機關下達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又第二次被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或者同一納稅年度被兩次稅務檢查構成重復檢查的(上級稅務機關對檢查案件進行抽查的情況除外),稅務師應當提出書面反對(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
五、出具縣(區)級以上稅務局局長簽發的《調取賬簿通知書》(參見《征管法實施細則》八十六條。各級稽查局無論行政級別高低,均屬稅務局內設機構,稽查局局長均無權簽發)的,應向其提供往年的書面打印賬簿。稅務機關調取書面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限于與稅務檢查有關的合同、證件等,不得以“屬于有關資料”為由要求查看員工會議記錄本、拷貝辦公電腦全部信息等),應出具《清單》,注明調取日期。《調取賬簿通知書》如果聲稱“經稅務局局長批準”但并無局長簽字或者加蓋私章,納稅人有權要求出示局長簽批件;或在行政復議階段要求查閱“局長簽批文書”,否則可指控其程序違法。
稅務機關可以在企業現場查閱電子賬簿和信息系統,但無權用磁盤復制全部電子賬簿帶走并長期留存于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以國稅發[2009]157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依據強行復制電子賬套而拒絕調取紙質賬簿,沒有上位法依據;變相規避征管法“三個月”的調賬時限約束,涉嫌違法)。
五、調取賬簿的年度須與《檢查通知書》期間一致。例如,不得以檢查2008-2010三年納稅情況為由,要求調取2004-2010年賬簿(除檢查2008-2010時取得偷稅證據線索,涉及以前年度賬簿需要查閱的情況外)。
六、一般情況下,稅務局無權調取企業當年的賬簿憑證。特殊情況下,出具“設區的市級”稅務局局長簽發(自稱“經市局長批準”而未出示簽批件的,視為“未經批準”不予提供,并立即派人向市局長辦公室投訴)的《調取賬簿通知書》的,可以專門打印本年度的會計賬簿供其調閱。但稅務機關應在30日內退還。調取當年賬簿限于以下幾種情形(國稅發[2003]47號):(1)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2)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3)納稅人可能毀滅、轉移、藏匿賬簿資料;(四)稅務機關認為其他需要調回檢查的情況。
七、稅務機關調取往年賬簿的,從清單日期起應在三個月內退還。稅務官員復制電子賬簿并攜帶返回稅務機關存儲的,應在3個月以內以納稅人可驗證的方式銷毀。
八、稅務稽查人員不得撬鎖開柜、強搬電腦(無論是否有警察在場“見證”);不得搜查人身和住宅,否則報請公安機關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處罰或檢察機關依《刑法》第245條提出刑事檢控(立案標準參見高檢發釋字[1999]2號)。未經公安機關立案,警察未持有區(縣)公安局簽發的《檢查證》(適用于行政案件),亦不得檢查辦公場所和強搬電腦(尋找所謂的“違法證據”);未持有檢察院簽發的《搜查證》(適用于刑事案件),亦不得搜查�!缎谭ㄐ拚福ㄆ撸飞Ш螅�公安機關不得“提前介入稅務檢查,與稽查局聯合辦案”;否則報請公安局督察、檢察院予以制止。
九、納稅人不負有提供10年前的賬簿憑證資料的義務(《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十、在《調取賬簿通知書》已經調走的賬簿憑證中已經附有的(如成本結轉表),不重復提供。已經向征收局報送過的資料(各種證書、合同、章程、申報表等),有權不重復向稽查局復印,要求稽查局自行向征收局調取或復印。非必有的資料(如銷售明細表),可以不提供。
十一、稽查局通過派遣大隊人馬,兵分幾路,包圍售樓處員工及辦公電腦、財務部員工及辦公電腦,要求拷貝硬盤,對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造成妨礙的,應通過錄音、錄像、照相固定證據,通過檢舉控告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
十二、各公司辦公區域(尤其是財務室、會議室、售樓處等重點區域)要安裝監控攝像設備。各稅務師由公司配備錄音電話、錄音筆、錄像機三件辦公設備。未安裝監控攝像設備而造成被“抄家”、被毆打不能取證而無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責任的,視為公司責任。設備齊全但因稅務師怯場而幫助稅務官員“抄家”造成的損害,視為稅務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