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聯商專欄 彭律師
圖/聯商圖庫
2021年第一個工作日,拼多多一位90后女員工猝死的新聞,登上了個大媒體的熱搜榜。
近年來,員工因工作太“拼命”猝死的新聞已是層出不窮,但此次拼多多事件最讓人覺得心寒的,是拼多多官方的回應:“你們看看底層的人民,哪一個不是用命換錢,我一直不以為是資本的問題,而是這個社會的問題,這是一個用命拼的時代,你可以選擇安逸的日子,但你就要選擇安逸帶來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們都可以”。
隨著時間持續發酵,從網傳信息來看,更讓人感覺非常可惜的是:網傳該員工98年出生,剛剛進PDD沒多久;日常是個活潑可愛的小姑娘。她所在的部門是PDD賣菜部門,工作量非常大;2020年12月29日凌晨,她在下班路上猝死,年僅22歲。
據媒體報道,目前勞動保障監察部分已介入調查拼多多的勞動用工情況。暫且不論PDD在整個事件中究竟存在怎樣的問題,相信相關部門一定會對該事件給出調查結果。
現實中,大量企業存在超時加班情形,那么一旦發生員工發病不治或下班后猝死等情形,是否屬于“過勞死”?是否屬于工傷?企業有何責任?
第一,“加班猝死”、“過勞死”,屬于工傷嗎?
“過勞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勞動過程中,勞動者的正常工作規律和生活規律遭到破壞,體內疲勞蓄積并向過勞狀態轉移,使血壓升高、動脈硬化加劇,進而出現致命的狀態;即勞動者因為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加重、心理壓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亞健康狀態,由于積重難返,將突然引發身體潛在的疾病急性惡化,救治不及時而危及生命。目前我國法律對“過勞死”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進行了“列舉+概括”;第十五條的規定對視同工傷的情形進行了明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其他答復等規定,可見對工傷的認定需要具備三個基本要件:(1)工作時間;(2)工作場所:(3)工作原因。
其中以下三種例外情形也被認定為工傷:
1、工作時間的除外情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場所的除外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工作因素的除外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實務中,另一種常見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也就是說,只有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48小時內死亡的,才視同工傷。不符合前述條件的均不視為工傷,也就是說,“過勞死”并不一定構成工傷。
第二,如若“過勞死”未被認定為工傷,企業是否可以完全免責?
在司法實踐中,如若無法被認定為工傷,那么員工家屬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向企業主張侵權責任,此時的侵權責任與工傷責任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侵權責任主要考量的是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和過錯大小,但員工家屬需承擔舉證責任,需能證明勞動者死亡與企業行為或安排有因果關系。
比如廣東省高院曾有一個案例,認定勞動者因為沒有吃午飯就從事卸貨的高強度體力勞動,雖然猝死系其本人的過錯,但企業并未對62歲的死者是否適合從事高強度的裝卸工作進行審查,也沒有妥善安排好工作條件,認定存在一定過錯,酌定承擔次要責任。
因此,在未被認定為工傷時,企業并不當然可以免責。
第三,“過勞死”算職業病嗎?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此可見,職業病是基于“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非工作強度或工作壓力大引起;因此,目前“過勞死”并未被列入職業病名錄。
- 該帖于 2021/1/19 11:28: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