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聯商專欄
撰文/彭律師
2020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直播電商的快速興起。疫情讓原本喜歡逛街購物的群體也漸漸愛上了云逛街“直播”購物的方式,大量的流量涌入各大主播的直播間。
隨之,主播帶“火”品牌的神話開始不斷上演,甚至有些品牌因與頭部主播建立合作之后股價節節攀升。不過神話的背后肯定會發生童話破滅的事故或故事,繼李雪琴、汪涵直播“翻車”事件后,辛巴團隊被質疑售賣假燕窩,一度引發了輿論熱議。
那么,對于與主播進行合作的品牌方,一旦出現主播“翻車”事件,品牌方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一,產品質量問題
如若因品牌方產品質量問題導致被追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播也將根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追究品牌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如若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翻車”,品牌方需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主播在直播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品牌方作為廣告主,仍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但我認為應區分具體情況:
情況一:如若品牌方對于主播直播過程中過度宣傳構成虛假宣傳并未參與和知情的,我認為品牌方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主播進行追責。因此,我建議品牌方在與主播簽訂《直播帶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因其自身原因構成虛假宣傳違反《廣告法》的規定的,因此導致品牌方被追責的,品牌方有權向主播進行追償。
情況二:如若品牌方知情并進行了參與,那么品牌方不僅需要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主播也應向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播作為廣告經營者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目前,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辛巴“假燕窩”事件進行了立案調查,但暫無公布相應的處罰結果。
- 該帖于 2021/1/19 11:23: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