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關于上海浦東金橋國際商業廣場的一家‘盒馬鮮生’支付寶會員店的出現可謂是掀起一場小小的波瀾。一場關于支付方式的波瀾;關于商業模式的波瀾;關于評論觀察和商業探討的波瀾。
聯商網有顧國建老師發表的“警惕!支付寶欲挑戰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探討;也有周勇老師的“支付寶會員店盒馬鮮生的三大顛覆”分析;更有靖安老師的“從盒馬鮮生看支付寶的金融帝國的野心”觀察。一時間‘盒馬鮮生’似乎成為了時下最熱的話題。
探討和思考之余,我也一直在思考和了解關于這家‘盒馬鮮生’店的這種新生效應究竟會對我們的生活、對于目前的互聯網+時代的商業模式有什么影響?這種捆綁支付寶的支付方式真的合適嗎?是否存在違法的嫌疑?是否會對行業創新產生關聯式的影響?
從商業模式上來看,全新的購物體驗、快捷配送服務和優質的生鮮貨品,都是這家”盒馬鮮生“有別于傳統超市生鮮的區別,毫無疑問這是在互聯網+大趨勢推動下,對于傳統超市模式的突破和挑戰,是具有積極、示范作用的!
可是從對于大眾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和普通大眾的生活消費以及最終影響上,恐怕除了一部分人的可以獲得便利外,還有另外一部分人會受到這家‘盒馬鮮生’店那所謂的支付寶會員店的影響和制約的。
因為支付寶雖然已經很普及了,可是依然有一些消費者是沒有安裝或者使用的,特別是一些老年人,在這方面更是非常的不方便。
即使是一些80后、90后在購物時,恐怕也并非都是要用支付寶進行支付的,在這個互聯時代,選擇什么樣的支付依然是消費者自由的權利,而作為商家來說,是不能夠進行硬性限制和制約的,因為這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根據消法第十條規定,這家盒馬鮮生店,拒絕使用現金人民幣或者銀聯卡支付在本質上就是存在違反消法第十條中,公平交易的約定的嫌疑,作為消費者,我們是不是有權根據消法拒絕經營者的這種強制行為呢?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根據消法的第十四條的約定,消費者在使用和接受商品時,享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那么當一個消費者在這家‘盒馬鮮生’店中購買了東西,被強制性規定,必須要使用或者下載支付寶APP進行支付的時候,對于商家來說,是不是涉嫌了侵犯了沒有支付寶的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了呢?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可是這卻并不影響我根據相關的法律約定進行分析和解讀。而以上的幾點嫌疑中,究竟這家‘盒馬鮮生’店存不存在違法責任,我想相關的法律人士和國家部門自然會有確切的認證,我只想提醒這家‘盒馬鮮生’店,應該注意這些細節,因為這有可能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
其實消法的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中也有關于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行為的約束和限定,一旦越界,或許就有了違法的嫌疑了。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六條中的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和第二十六條中的: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都是對于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強制性對消費者進行交易的約定和限制,我們對比一下,這家‘盒馬鮮生’店,拒絕消費者使用現金和銀聯卡進行支付,一方面強制規定使用支付寶進行支付,算不算有了違法嫌疑呢?
聯商網中,周勇教授,發表的:支付寶會員店‘盒馬鮮生’顛覆了什么“一文中,有一句引用了超市負責人的一段話:“盒馬鮮生”負責人在開業后第二天表示:經過支付寶“雙12”兩年來的地推后,消費者已經適應和基本接受支付寶支付方式了。我覺得,雖然不能用現金支付的做法有點欠妥,與現行法規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如果能撼動傳統支付、結算方式、收費方式的壟斷地位,則具有里程碑意義。實踐需要探索,法律需要修訂,零售需要創新。
我們通過這段‘盒馬鮮生’負責人的話,我們可以看出來,其實他也是覺得這樣會有些問題,但是還本著以創新的名頭堅持執行了!
在這里,我真的要說,河馬雖然鱷魚都怕,可也不是可以違法的資本呀,因為這個硬性的支付規定,不但涉嫌違法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涉嫌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法中的一些條款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的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中的第三、四、五條: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對照‘盒馬鮮生‘店拒絕接受現金人民幣和銀聯卡支付是不是存在了違法以上三條約定呢?
反壟斷法第二章 壟斷協議中也有關于禁止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約定的。
壟斷協議中的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中的第五條:
(五)聯合抵制交易;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盒馬鮮生‘負責人說:“我覺得,雖然不能用現金支付的做法有點欠妥,與現行法規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如果能撼動傳統支付、結算方式、收費方式的壟斷地位,則具有里程碑意義。實踐需要探索,法律需要修訂,零售需要創新�!�
什么叫做撼動傳統支付、結算方式、收費方式的壟斷地位呢?難道經營者在支付方式上捆綁支付寶的支付方式就不算是壟斷式的支付方式嗎?
我們不反對支付的創新,在互聯時代的今天,我們都是支付創新的收益者,我們更關注和支持支付的創新,可是這種創新一定是要建立在自身服務優化基礎上對于消費者主動性的吸引,而不是一種硬性的、強制性的約定和規定!
因為如果說支付寶是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支付的一種創新的話,那么微信支付和銀聯卡在線支付難道就不是一種支付創新嗎?
這家‘盒馬鮮生‘店,這種強制性要求消費者必須要用支付寶進行消費的做法算不算事實上已經和支付寶達成了壟斷協議,已經違反了反壟斷法呢?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不知道這家‘盒馬鮮生‘店的這種行為究竟有沒有涉嫌違法!我只是作為一名關注者和消費者,提出我自己的看法和質疑,希望能夠引起這家‘盒馬鮮生’店負責人的注意!希望能夠引起支付寶和阿里的注意,因為這種強制性的行為有可能會涉嫌違法哦!
現在國家領導人已經提出了供給側改革了,而供給側改革就是要打舊的約束經濟發展的體制,建立新的促進經濟發展的體制,而這個過程中,建立一個公平、公正、高效、透明、共贏、分享的交換服務平臺、體制平臺。是促進公平、公正創新發展的關鍵!
- 該帖于 2016/1/22 13:30: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