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在東百大廈B樓租用場地經營餐廳的謝先生向本網反映,東百因拆除B樓與包括自己在內的三家租戶產生經濟糾紛,不久前東百突然搬空三家租戶的設備物料,至今不知下落。對此,東百東街店負責人表示,與三家租戶仍在協調中,希望“買賣不成,和平分手”。
租期未滿要拆樓 三家餐飲店提前停業
據謝先生介紹,2009年8月,東百集團與王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東百大廈B樓9層面積約1013平方米出租給王某,作為餐廳經營使用,租期六年,自2009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2011年10月28日,東百集團與王某、黃某簽訂補充協議,承租方由王某變更為黃某。2012年5月9日,東百集團再次與黃某、謝先生簽訂補充協議,由謝先生承租這塊場地,直至租期結束。
謝先生投入資金進行室內裝修,在2012年5月份開了一家火鍋店,對外營業。2012年底,東百集團通知謝先生,B樓為了配合地鐵建設必須拆除,雙方不斷就拆遷補償和繼續履行合同等事宜進行協商,但未達成一致。
2013年1月,由于對拆遷補償問題仍在協商,謝先生并未及時繳納租金、物業費、空調、水電費。1月29日,東百集團向謝先生發出催款通知,要求三日內支付。3月11日,東百集團又向謝先生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此后,謝先生在3月11日至3月14日分三次付清了租金。
“我不是要故意拖欠租金,而是他們租期內拆遷,卻不肯給我滿意的補償。”謝先生說,這一重大變故,造成自己經營餐廳出現許多不確定因素,在維持了幾個月后,為了減少成本開支,只能選擇停業。
與謝先生存在類似情況的,還有7樓的石先生和10樓的劉先生,他們分別租用了768.99平方米和800平方米。石先生租賃期限為8年,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劉先生租賃期限也是8年,自2008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
目前,三家餐飲店均已停業。謝先生告訴記者,東百集團曾以拖欠租金為由,向鼓樓區法院提起針對三家租戶的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一審判決三家租戶繳納因未及時支付租金引發的違約金,但對東百集團的其他訴求予以駁回。
記者在謝先生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上看到,東百集團表示,福州地鐵1號線建設涉及東百大廈B樓拆遷,地鐵建設屬于公共利益,配合拆遷是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故雙方必須提前解除合同,租戶應將租賃場所騰空并交還。但法院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按合同全面履行,由于東百集團未提交有關經福州市規劃局審批的建審手續,無證據證明近期該租賃物必須拆除,因此東百要求解除合同,租戶搬離租賃物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令謝先生感到意外的是,東百一審訴求被駁回后,提起上訴,二審還未開庭,東百相關工作人員卻在6月上旬強行清空三家租戶場地內留存的設備物料,至今不知下落。
東百回應稱 雙方仍在繼續協調中
1日,記者來到東百集團辦公室,東百東街店總經理聶慧表示,目前雖已進入司法程序,但雙方仍在繼續協調中。
“他們三家餐廳從2013年8月份以來就陸續停業,而且也不繼續繳納租金等費用,在補償問題上,雙方分歧也比較大。”聶慧告訴記者,B樓拆除必然會影響曾經簽訂租賃合同的商戶利益,但完全可以協商解決,此前大樓內的兩家知名連鎖品牌的商戶就與他們達成協議,雙方還將在未來繼續合作,“我們希望買賣不成,和平分手”。
對于謝先生提出東百強行清空場地的質疑,聶慧認為,三家餐飲店至今未依約繳納租金,長期鎖門占領場地,東百無法接受這樣的做法。“上述兩家商戶也面臨同樣問題,協商期間,他們還照常營業,為什么謝先生等人就要停業,置之不理呢?”
關于法院判決書中提到的規劃部門審批的建審手續,聶慧坦言已向政府提出改擴建方案,目前仍在就方案的細節進行研究,各項事宜正在推進中。
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鄭文鑫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適用于所有合同,只有出現法定的情形時,當事人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鄭文鑫認為,從目前法院判決結果來看,租戶有權要求東百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東百在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自行撬開店面并處置租戶的財物,則該行為不僅涉及違約問題,而是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本網將繼續關注此事進展。
(福州新聞網 記者 邱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