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區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案件,認定徐福記芒果酥、芝麻香酥沙琪瑪含有國家規定不得在糕點或糖果類食品中添加的抗氧化劑,該行為已經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必須作出賠償。盡管徐福記辯稱這些違規物質是原料帶入,并非人為添加,但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采信。
判決文書顯示,今年8月28日,廣東一消費者在深圳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購買了三款徐福記食品,其中一款是芒果酥,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18日;另一款是芝麻香酥沙琪瑪,凈含量為35克,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22日;還有一款落花生酥心糖,生產日期為2012年1月12日。
該消費者稱,其在購買食品后才發現,徐福記的上述食品存在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問題——在徐福記的上述食品產品標簽中,標注含有食品添加劑TBHQ、BHT。而根據國家標準GB2760相關規定,特丁基對苯二酚(簡稱“TBHQ”)和二丁基羥基甲苯(簡稱“BHT”)兩種食品添加劑不能添加到糕點或糖果類食品中,“TBHQ和BHT屬于食品添加劑中的抗氧化劑,能防止或延緩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變質,提高食品穩定性的物質。按照衛生部衛政申復[2012]2139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上述二種食品添加劑不能添加在糕點或糖果類食品里。”
隨后,該消費者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訴家樂福、徐福記兩家公司,宣稱“家樂福銷售不合格產品,構成欺詐”,同時訴指徐福記生產不合格食品。
法院最終認定,家樂福銷售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已構成欺詐。而對于徐福記涉案產品,法院認為東莞質監局證明不足證明涉案徐福記產品沒有直接使用 TBHQ和BHT,而且即使這兩種食品添加劑為原料帶入,并非人為添加,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與食品添加劑與標簽、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