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盟草約書
立草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與
(以下稱乙方)
之間締結(jié)下列條款:
第一條 :健康檢查
乙方(實際負責經(jīng)營者)需經(jīng)過甲方指定項目健康檢查合格者,甲方始得與乙方簽訂正式合同。
第二條 :教育訓練
爲確保乙方及其員工能熟習門店運作,甲方得安排教育訓練課程。乙方(實際負責經(jīng)營者)須2名通過店長訓檢核,且乙方之2名員工須通過職員訓檢核合格后,甲方始得與乙方簽訂正式合同。乙方或乙方員工未能通過訓練檢核,得補考一次;補考仍未通過檢核須重訓一次,重訓后總考核仍未通過,則視為乙方或乙方員工訓練檢核不合格。
乙方訓練期間,病假須出示醫(yī)生證明,請假累積天數(shù)不得超過3天;事假須提出請假證明,且總累積天數(shù)不得超過2天。
第三條 :教育訓練費
乙方基于前條于甲方簽訂本草約書之同時,應即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作為教育訓練等費用。此項費用可于雙方簽正式合同時,乙方可抵扣加盟金。
第四條 :公司登記之申請
乙方于簽訂本草約書后,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或相關證件登記之申請事宜,并應于簽立正式合同當日前,提供政府核可發(fā)放之執(zhí)照予甲方。
第五條 :履約擔保金
乙方應于簽正式合同之同時,提供經(jīng)甲方認可之履約擔保金人民幣 萬元整。
第六條 受任人資格確認
(1) 乙方(實際負責經(jīng)營者)通過健康檢查合格,并通過店長訓檢核及格,且依本草約第四條之約定向甲方提出辦理營利事業(yè)登記之證明文件者,甲方對乙方即授與加盟店經(jīng)營之資格,乙方并得與甲方簽訂加盟合同書。
(2) 甲方依前項約定授與乙方經(jīng)營加盟店之資格者,乙方仍須依草約第二條之約定,于簽正式合同日前完成店長訓與員工之職員訓教育訓練。
第七條 :解約
甲方、乙方發(fā)生下列各事由之一時,得以書面通知他方解除本草約:
(1) 乙方依據(jù)本草約第一條之健康檢查被判定為不及格時。
(2) 乙方未能依本草約第四條約定,提出政府核可之營業(yè)登記申請時。
(3) 乙方店長訓練重訓后,檢核仍不合格。
(4) 乙方提供之履約擔保金不符本草約第五條約定者。
(5) 因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本草約時。
(6) 乙方簽定本草約后,逾一年未簽訂正式合同者。
(7) 乙方不接受經(jīng)營合同的締結(jié),或參加與甲方相同或類似的其他事業(yè)時。
(8) 乙方遭受第三人臨時查封、扣押、結(jié)凍、臨時處分、強制執(zhí)行、拍賣等之提出或聲明時。
(9) 甲方認定乙方因重大事由,不適合作為本草約及加盟合同之當事人時。
(10) 乙方于訓練期間無正當理由未能受訓超過1 天,或是病假請假累積天數(shù)超過3天;事假請假累積天數(shù)超過2天。
第八條 :結(jié)算
(1) 符合前條第1項解除本草約時,甲方須返還乙方本草約第三條繳交之教育訓練費金額中之 萬元。
(2) 符合前條第2項至第10項中之任何一項而解除本草約時,甲方不返還乙方依第三條繳交之教育訓練費,以作為乙方違約之懲罰性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并應賠償。
第九條 :有效期間
因本草約之有效期間自簽訂日起一年內(nèi)有效。
第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草約所生之爭議,合同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一條 :合約份數(shù)
乙方已審閱本草約內(nèi)容,并確認無疑義后,簽名、蓋章于后。本草約書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乙份為憑。
簽約人: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公司地址:
聯(lián)絡電話: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公司地址:
聯(lián)絡電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
聯(lián)絡電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
聯(lián)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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