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能力。特許人從事熱徐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質量、標準應該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由此可以判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四項基本條件:
1.只有企業,而且是擁有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2.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3.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4.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特許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根據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的規定,特許人除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外,還應該具備一下幾項條件:
1.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保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業前的教育與培訓;同時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保證長期提供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2.具有被消費者認可的企業形象,保證向被特許人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征和經營手冊,使特許經營體系在統一的企業形象中運作。
3.產品、服務或者經營模式具有良好的獲利能力或潛力。
4.具有歸整個特許經營系統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
5.具有完整、科學的投資計劃和利潤模式設計。
6.具有為被特許人提供廣告策劃和促銷服務的能力。
7.具有高效、可靠的物流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統。